《登記條例》第四章第三十五條明確規定了電動自行車的定義、登記和過渡期管理。
(1)關於註冊和許可。該規定在對電動自行車實施登記管理的基礎上,進壹步明確了登記時限和數量,完善和規定了登記、變更、轉移、註銷等業務流程。
(二)實行“壹人壹車”登記制度。根據肇慶市社會經濟發展水平、人口結構、居民生活水平和習慣,結合肇慶市道路建設、車輛保有量、交通管理力量等實際情況,為保障電動自行車有序發展,市民在壹定條件下購買和使用電動自行車,既要滿足市民對電動自行車的需求, 還要保證肇慶市電動自行車數量宏觀可控,防止電動自行車無序、不平衡發展,合理分配和利用道路資源,使之與肇慶市道路相適應。 《登記規定》確定了“壹人(證)壹車”的原則。在本市居住、工作、學習且年滿16周歲的居民,均可申請電動自行車註冊登記。每人允許登記1輛車。
《登記規定》實施前購買的電動自行車的車主,應當在本規定實施之日起6個月內申請登記或者臨時登記。
(3)特定行業的定義。具體行業是指郵政、快遞、外賣、商品配送、公共設施搶修等與民生密切相關的企業。為加強肇慶市特定行業電動自行車管理,企業法人因經營需要,可申請電動自行車登記註冊,納入電動自行車管理範圍,為肇慶市企業發展提供保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條,依法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
依法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種類,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
非機動車的尺寸、質量、制動器、車鈴和夜間反光裝置應當符合非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