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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私立學校的課稅基礎

民辦學校稅收優惠學校屬於非營利性公益單位,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對學校規定了很多稅收優惠政策。壹方面便於民辦學校有應稅收入時納稅,另壹方面也便於稅收征管機關實施減免稅稅收優惠政策。我國對教育的稅收優惠主要體現在專門的稅收法規中。比如《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托兒所、幼兒園提供的育兒服務,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提供的教育服務,學生半工半讀提供的服務,免征營業稅;《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免征增值稅;《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規定,學校、幼兒園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稅。還有其他行政法規也為學校提供稅收優惠。今年2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關於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39號),從四大方面規定了教育稅收優惠政策。該通知是對教育稅收法律法規優惠規定的總結和細化,是目前最新、最全面的專門針對教育稅收的政策規定。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在教育稅收優惠方面沒有區分公立學校和私立學校。那麽,民辦學校和公辦學校是否享受同樣的稅收優惠政策,還需要從教育法的規定上進壹步分析。根據《民辦教育促進法》的規定,民辦學校分為兩類:要求投資者獲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和不要求投資者獲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鑒於獲得合理回報是國家對民辦教育發展的支持和激勵政策,不作為營利性對待。因此,兩類民辦學校本質上都是非營利性教育機構,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但與此同時,在鼓勵的價值取向上,國家鼓勵不獲取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的設立和發展。因此,《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接受捐贈資助的民辦學校和投資者不要求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依法享受與公辦學校同等的稅收和其他優惠政策。投資者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由國務院財政部門、稅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政部門制定。”可見,捐贈舉辦的民辦學校和投資者不要求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同等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要求投資者獲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也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具體由相關財稅行政部門制定。因此,投資者要求獲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的稅收優惠政策與未獲得合理回報的公辦學校和民辦學校的稅收優惠政策是相同還是不同,還不清楚,要看今後相關財稅行政部門的規定。現行關於教育稅收優惠政策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並沒有區分公辦學校和民辦學校,也沒有進壹步區分投資者在民辦學校是否取得了合理回報。尤其是在《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後、其條例實施前,今年2月發布的最新《關於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並未單獨規定要求投資者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稅收政策。所以有人問是否可以理解為要求投資者獲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的稅收優惠與投資者不要求獲得合理回報的公辦學校和民辦學校的稅收優惠是壹樣的?今後相關部門制定了相關規定,要求投資者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將按照新的稅收政策執行。這種說法沒有明確的依據,對沒有得到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不公平。因此,財稅主管部門有必要做出解釋或制定相應的規定。民辦學校依法享受減免稅優惠政策,同時有應納稅所得額時應按照國家稅法和稅收政策納稅。民辦學校對是否應當納稅有爭議,認為稅務行政部門的征稅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時,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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