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您的表述,稅務機關對貴公司采取了稅收保全措施,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對稅務機關適用稅收保全措施的相關問題做了如下具體規定:
1.適用對象。稅收保全措施僅適用於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不適用於扣繳義務人和納稅擔保人,也不適用於非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
2.前提條件。采取稅收保全措施,應當符合兩個條件:壹是必須有根據認為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二是必須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和責令限期繳納應納稅款的期限之內。
3.稅收保全措施的形式。主要有兩種形式:壹是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於應納稅額的存款;二是查封、扣押納稅人的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4.適用稅收保全措施的程序。(1)責令限期繳納稅款。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可以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責令限期繳納稅款。(2)責成提供納稅擔保。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跡象的,稅務機關可以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3)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如果納稅人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稅收保全措施。
5.對適用稅收保全措施的制約。(1)必須經過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2)適用對象只能是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3)采取稅收保全措施應當由兩名以上稅務人員執行,並通知被執行人。(4)查封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時必須開付清單;扣押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時必須開付收據。(5)不得查封、扣押納稅人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6)給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條第二款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因此,如果您對稅務機關的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壹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