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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局通用定額發票和地方稅務局通用定額發票有什麽區別?分別用來幹什麽?

區別是應稅的項目不同,簡單購買商品等屬於增值稅的應稅的項目的,用的就是國家稅務局通用定額發票,如果是接受勞務等應交營業稅的應稅的項目取的發票,就要是地方稅務局通用定額發票。現在地方稅務局通用定額發票已經取消,不再區分國家和地方稅務局發票。

而定額發票是經營單位憑借稅務登記證去向稅務部門去購買的,並在規定時間內要去交納稅金的。

交納稅金的時候要把原始的發票留底交還給稅務部門,稅務部門就是按開出了多少的發票來收取的稅金,如果定額發票丟失的話,應及時通知稅務部門,逾期的話妳就要按當時所購買的數量來交納稅金了。

擴展資料: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地方稅務局通用定額發票已經取消

四、發票使用規定

(七)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稅機關不再向試點納稅人發放發票。試點納稅人已領取地稅機關印制的發票以及印有本單位名稱的發票,可繼續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況經省國稅局確定,可適當延長使用期限,最遲不超過2016年8月31日。

納稅人在地稅機關已申報營業稅未開具發票,2016年5月1日以後需要補開發票的,可於2016年12月31日前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如《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8號) 規定: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並已向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繳納營業稅的預收款,未開具營業稅發票的,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本條規定並無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的時間限制。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定額發票

參考資料: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的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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