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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公安部關於印發《阻止欠稅人出境實施辦法》的通知

第壹條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八條及其實施細則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二條所稱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指欠繳稅款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統稱為欠稅人。第三條 經稅務機關調查核實,欠稅人未按規定結清應納稅款又未提供納稅擔保且準備出境的,稅務機關可依法向欠稅人申明不準出境。對已取得出境證件執意出境的,稅務機關可按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程序函請公安機關辦理邊控手續,阻止其出境。

欠稅人為自然人的,阻止出境的對象為當事人本人。

欠稅人為法人的,阻止出境對象為其法定代表人。

欠稅人為其他經濟組織的,阻止出境對象為其負責人。

上述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變更時,以變更後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為阻止出境對象;法定代表人不在中國境內的,以其在華的主要負責人為阻止出境對象。第四條 阻止欠稅人出境由縣級以上(含縣級下同)稅務機關申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審核批準,由審批機關填寫《邊控對象通知書》,函請同級公安廳、局辦理邊控手續。

已移送法院審理的欠稅人由法院依照法律規定處理。第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接到稅務機關《邊控對象通知書》後,應立即通知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邊防口岸,依法阻止有關人員出境、欠稅人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出境的,由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通知對方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通知對方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實施邊控。有關邊防檢查站在接到邊控通知後應依法阻止欠稅人出境。必要時,邊防檢查站可以依法扣留或者收繳欠繳稅款的中國大陸居民的出境證件。第六條 在對欠稅人進行控制期間,稅務機關應采取措施,盡快使欠稅人完稅。第七條 邊防檢查站阻止欠稅人出境的期限壹般為壹個月。對控制期限逾期的,邊防檢查站可自動撤控。需要延長控制期限的,稅務機關按照第四條、第五條規定辦理續控手續。第八條 被阻止出境的欠稅人有下列情形之壹者,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應立即依照布控程序通知同級公安廳、局撤控:

1.已結清阻止出境時欠繳的全部稅款(包括滯納金和罰款,下同)。

2.已向稅務機關提供相當全部欠繳稅款的擔保。

3.欠稅企業已依法宣告破產,並依《破產法》程序清償終結者。第九條 本辦法中所稱稅務機關是指各級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各地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依各自所管稅種行使阻止欠稅人出境的權限。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附件1            邊控對象通知書

姓            名         

 像

 片

化名:姓          名          籍貫或國籍            性別     護照種類、號碼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職業或社會身分                           體貌特征                            住

 址  國內                           國外                           入出境口岸         入出境後到達地點         交控日期    年 月 日   控制期限至   年 月 日    主要問題                           邊控要求及發現後

 的處理方法

法律依據及說辭                  

審批機關蓋章

審批機關領導批示                  

交控單位:  聯系人:      電話:

附件2         《邊控對象通知書》填寫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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