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確的表達如下: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6號——關於貫徹執行修改後的個人所得稅法有關問題的公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和國主席令第四十八號)(以下簡稱稅法)將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根據稅法修改的相應條款,現就貫徹執行的有關具體問題公告如下:
壹、工資、薪金所得項目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的適用問題
(壹)納稅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後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適用稅法修改後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見附件壹),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納稅人2011年9月1日前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無論稅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後入庫,均應適用稅法修改前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應納稅額的計算問題
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的投資者(合夥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後的生產經營所得,應適用稅法修改後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見附件二)。按照稅收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先計算全年應納稅所得額,再計算全年應納稅額。其2011年度應納稅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前8個月應納稅額=(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稅法修改前的對應稅率—速算扣除數)×8/12
後4個月應納稅額=(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稅法修改後的對應稅率—速算扣除數)×4/12
全年應納稅額=前8個月應納稅額+後4個月應納稅額
納稅人應在年度終了後的3個月內,按照上述方法計算2011年度應納稅額,進行匯算清繳。
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應納稅額的計算比照本公告第二條規定執行。
四、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幹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089號)所附“稅率表壹”和“稅率表二”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稅率表壹(工資、薪金所得適用)
2.稅率表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適用)
二○壹壹年七月二十九日
附件1:
稅率表壹(工資、薪金所得適用)
級數 全月應納稅所得額 稅率(%) 速算扣除數
含稅級距 不含稅級距
1 不超過1500元的 不超過1455元的 3 0
2 超過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超過1455元至4155元的部分 10 105
3 超過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超過4155元至7755元的部分 20 555
4 超過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超過7755元至27255元的部分 25 1005
5 超過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超過27255元至41255元的部分 30 2755
6 超過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超過41255元至57505元的部分 35 5505
7 超過80000元的部分 超過57505元的部分 45 13505
註:
1.本表所列含稅級距與不含稅級距,均為按照稅法規定減除有關費用後的所得額;
2.含稅級距適用於由納稅人負擔稅款的工資、薪金所得;不含稅級距適用於由他人(單位)代付稅款的工資、薪金所得。
附件2:
稅率表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適用)
級數 全年應納稅所得額 稅率(%) 速算扣除數
含稅級距 不含稅級距
1 不超過15000元的 不超過14250元的 5 0
2 超過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超過14250元至27750元的部分 10 750
3 超過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超過27750元至51750元的部分 20 3750
4 超過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超過51750元至79750元的部分 30 9750
5 超過100000元的部分 超過79750元的部分 35 14750
註:
1.本表所列含稅級距與不含稅級距,均為按照稅法規定以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所得額;
2.含稅級距適用於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由納稅人負擔稅款的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不含稅級距適用於由他人(單位)代付稅款的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