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時間:2019年01月01日 失效原因: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本文第二條廢止。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非居民個人和無住所居民個人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5號)規定,本文第六條自2019年1月1日起廢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局內各單位: 為了合理解決個人取得全年壹次性獎金征稅問題,經研究,現就調整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有關辦法通知如下: 壹、全年壹次性獎金是指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等扣繳義務人根據其全年經濟效益和對雇員全年工作業績的綜合考核情況,向雇員發放的壹次性獎金。 上述壹次性獎金也包括年終加薪、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辦法的單位根據考核情況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 二、納稅人取得全年壹次性獎金,單獨作為壹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並按以下計稅辦法,由扣繳義務人發放時代扣代繳: (壹)先將雇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壹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如果在發放年終壹次性獎金的當月,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於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應將全年壹次性獎金減除“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後的余額,按上述辦法確定全年壹次性獎金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二)將雇員個人當月內取得的全年壹次性獎金,按本條第(壹)項確定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計算征稅,計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高於(或等於)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 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全年壹次性獎金×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2.如果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於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 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全年壹次性獎金—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三、在壹個納稅年度內,對每壹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壹次。 四、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的單位,個人取得年終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按本通知第二條、第三條執行。 五、雇員取得除全年壹次性獎金以外的其它各種名目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壹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並,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六、對無住所個人取得本通知第五條所述的各種名目獎金,如果該個人當月在我國境內沒有納稅義務,或者該個人由於出入境原因導致當月在我國工作時間不滿壹個月的,仍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我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取得獎金征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183號)計算納稅。 七、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實施,以前規定與本通知不壹致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取得獎金征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206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經營者試行年薪制後如何計征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6〕107號)同時廢止。 國家稅務總局 2005年1月21日 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壹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
粵地稅發〔2005〕32號
各市地方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壹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以下簡稱《通知》)轉發給妳們,省局補充如下意見,請壹並貫徹執行。 2005年1月1日以後發放的全年壹次性獎金適用於本《通知》計稅辦法。對2005年1月1日以後發放的全年壹次性獎金已按原計稅辦法多征收的稅款應依法退還納稅人。執行中出現的問題請及時報告省局。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2005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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