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和建築物,為二十年。房屋建築物,是指用於生產經營和為職工生活福利服務的房屋、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範圍如下:房屋包括工廠、營業用房、辦公用房、倉庫、住宿用房、食堂等房屋;建築物包括塔、池、槽、井、架、棚(不包括臨時工棚、車棚等簡易設施)、堆場、道路、橋梁、平臺、碼頭、涵洞、加油站及管道、煙囪、圍欄等。獨立於房屋和機器設備;附屬設施是指與房屋、建築物密不可分且不單獨計價的配套設施,包括房屋、建築物內的通風、水、油管道、通訊、輸電線路、電梯、衛生設備等。
(2)、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十年。範圍如下:列車包括不單獨計算的各種機車、客車、貨車及車上配套設施;船舶包括不單獨計算價值的各種機動船舶和船上配套設施;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包括各種機器、機械、機組、生產線及其配套設備,以及各種動力、運輸和傳導設備。
(三)電子設備和火車、輪船以外的交通工具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為五年。電子設備是指由集成電路、晶體管、電子管等電子元件組成,利用電子技術(包括軟件)發揮作用的設備,包括電子計算機、電子計算機控制的機器人、數控或程序控制系統等。火車、輪船以外的交通工具包括飛機、汽車、電車、拖拉機、摩托車(船)、摩托艇、帆船和其他交通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