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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稽查檢查期限

法律分析: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加強稅收征管工作的若幹意見》(國稅發[2004]108號,以下簡稱《征管意見》)中已經提到稅務稽查約談制度具體實施的壹些內容。《征管意見》提出,“對納稅評估發現的壹般性問題,如計算填寫、政策理解等非主觀性質差錯,可由稅務機關約談納稅人。通過約談進行必要的提示與輔導,引導納稅人自行糾正差錯,在申報納稅期限內的,根據稅法的有關規定免予處罰;超過申報納稅期限的,加收滯納金。有條件的地方可以設立稅務約談室。”此外,在《關於加強新辦商貿企業增值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緊急通知》(以下簡稱《緊急通知》)中,也提到了稅務稽查約談制度的壹些內容。

法律依據:

《關於對領導幹部進行約談的暫行辦法》

第壹條 為加強對領導幹部的教育和監督,促進領導幹部廉潔自律,推進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落實,根據《中國***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中華人民***和國行政監察法》以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約談,是指區委、區紀委主要領導針對各鎮(街道)、區直單位黨委(黨組)和紀委(紀檢組)及主要負責人落實黨風廉政建設“兩個責任”情況,以及紀檢監察機關針對領導幹部在黨風廉政建設方面存在的問題和群眾反映的問題,采取正式談話的方式予以調查核實或者進行警示提醒並督促糾正的壹種監督措施。

第三條 紀檢監察機關發現領導幹部有政治思想、履行職責、工作作風、道德品質、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頭性問題,或者在群眾舉報、監督檢查、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中發現有涉及領導幹部的輕微問題線索,以及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落實情況的檢查考核中發現有領導幹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的,根據需要,可以對該領導幹部進行約談。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區委管理的幹部。

第五條 約談組織實施及分工:

(壹)對需要進行約談的,根據談話對象的職務及涉及問題的性質、情節確定主談人員。凡屬落實“兩個責任”情況約談的,由區委書記和區紀委書記、副書記、區監察局局長主談;凡屬正科級領導幹部的,由區紀委書記或副書記、區監察局局長主談;凡屬副科級領導幹部以及區委管理的其他科級幹部的,由區紀委副書記、區監察局局長或常委、副局長主談;凡屬企事業單位法人代表的,由區監察局局長或副局長主談。進行約談時,約談人應當不少於兩人。

(二)區紀委黨風廉政室、信訪室、第壹至第三紀工委、幹部室等職能室為約談的承辦部門,具體負責約談的組織實施。區紀委黨風廉政室負責約談的備案管理工作。

第六條 約談方式:

(壹)定期約談。區委書記和紀委書記、副書記、區監察局局長每年壹次定期約談各鎮(街道)黨委和紀委主要負責人、區直單位黨委(黨組)書記和紀檢組長(紀委書記),聽取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情況匯報。對在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檢查考核中發現問題較多、違紀違法案件較多、群眾來信來訪反映問題較集中、社會評價滿意度較低的鎮(街道)和區直單位,由區紀委書記、副書記、區監察局局長約談其黨委(黨組)、紀委(紀檢組)負責人和相關責任領導,督促解決存在的問題,問題嚴重的提出嚴肅批評,並責令限期整改到位。

(二)工作約談。在日常工作中,發現領導幹部在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的決策部署,履行“壹崗雙責”以及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等方面存在問題,需要提醒並予以改進的,可以對其進行工作約談。

(三)信訪約談。在信訪舉報工作中,發現領導幹部可能存在輕微違紀違法問題,需要采取談話的方式予以調查核實或者進行警示提醒的,可以對其進行信訪約談。

(四)廉政約談。在監督檢查、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中,發現領導幹部存在違反作風建設、廉潔自律、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等相關規定以及其他違紀違法問題。情節輕微,不需要立案查處的,可以對其進行廉政約談。在問題線索調查和案件檢查過程中的有關約談或者談話,依據相關規定進行。

第七條 對領導幹部實施約談的程序:

(壹)開展定期約談的,根據區委書記和區紀委書記的要求,由黨風廉政室按程序報請區委、區紀委主要領導審定後組織實施;

(二)開展其它形式約談的,由建議約談的職能室提出,填寫《約談審批表》(附件壹)並提交約談提綱,報區紀委主管副書記或書記審批,《約談審批表》及約談提綱同時抄送黨風廉政室;

(三)《約談審批表》批準後,由負責組織約談的職能室向約談對象及其所在單位下發《約談通知書》(附件二),告知其約談的時間、地點,通知約談對象做好約談準備;

(四)由約談人按照要求對約談對象進行談話。

(五)提出談話建議的職能室陪同主談領導參加談話,並作好約談記錄。

第八條 約談應當在區紀委監察局指定場所進行。組織約談的職能室應當按照要求做好約談的安全保障工作。

第九條 對領導幹部實施約談包括的內容:

(壹)約談人向約談對象說明約談原因,指出存在的問題或者需要核實了解的問題;

(二)約談對象對有關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對存在問題的認識和態度;

(三)約談人針對約談對象存在的問題對約談對象提出相應要求。

第十條 對領導幹部進行約談,應當告知其單位黨組織主要負責人或縣級分管領導。

第十壹條 對領導幹部進行約談,應當填寫約談記錄表(附件三),經約談對象簽字確認後,壹式兩份,分別由組織約談的職能室和黨風廉政室留存、備案。

第十二條 約談結束後,約談對象應當就約談的問題形成書面材料於15個工作日內報組織約談的職能室。約談對象有需要進行整改的問題的,應當將整改情況在上報的書面材料中予以說明。約談對象應當根據要求就約談情況在本單位黨組織民主生活會上進行報告。采取約談方式對有關問題線索進行核實,如所涉問題不能說清楚,需要予以初核調查的,按照案件檢查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如所涉問題解釋清楚,按照相關規定予以了結,並通知約談對象及其所在單位。  

第十三條 組織約談的職能室應對約談對象存在問題的改正情況進行監督:

(壹)對於進行工作約談的約談對象,發現其存在整改不及時、不到位以及敷衍應付等情形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對拒不改正的,按照相關規定和程序予以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

(二)對於進行信訪約談和廉政約談的約談對象,發現其確實存在違紀違法問題,需要予以誡勉談話的,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誡勉談話。情節嚴重的,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立案調查和處理。

第十四條 約談人應當遵守以下紀律要求:

(壹)約談前要嚴格履行審批手續,做好談話準備、列出談話提綱;

(二)對約談的內容嚴格保密,不得借機包庇和袒護約談對象或者為約談對象通風報信;

(三)遵守相關程序規定,不得利用約談謀取個人利益或者對約談對象進行打擊報復;

(四)約談人與約談對象屬回避範圍的,應當回避。

第十五條 約談對象應當遵守以下紀律要求:

(壹)按照約定的時間、地點接受約談,不得借故推諉、拖延;

(二)如實作出解釋和說明,不得隱瞞、編造、歪曲事實和回避問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區紀委監察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辦法與上級機關規定和辦法不壹致的,按照上級規定和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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