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2015)第16號
HNPR—2015—00015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促進有能力在城鎮穩定工作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實現市民化,穩步推進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常住人口全覆蓋,根據《國務院關於進壹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國發[2014]25號)精神,現就進壹步推進我省戶籍制度改革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壹.壹般要求
(1)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適應推進新型城鎮化的需要,深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統籌推進新型工業化、信息化、新型城鎮化、農業現代化同步發展,促進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鎮協調發展、產業和城鎮融合發展。統籌戶籍制度和相關經濟社會領域改革,合理引導農業轉移人口向城鎮有序轉移,有序推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
(2)基本原則。積極、穩健、規範、有序。立足省情,積極穩妥推進,合理引導農業轉移人口落戶城鎮的預期和選擇。因地制宜,可以放開。綜合考慮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和基本公共服務提供能力,實施差別化落戶政策。以人為本,尊重群眾意願。尊重城鄉居民自主落戶意願,依法保護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的合法權益,不得采取強制落戶措施。協調並提供基本保護。統籌戶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不斷擴大教育、就業、醫療、文化、養老、住房保障等城鎮基本公共服務覆蓋面。
(3)改革目標。統壹城鄉戶籍制度,進壹步調整戶籍政策,大力推行居住證制度,建立健全實際居住人口登記制度,完善我省人口基礎信息庫。推進義務教育、就業服務、基本養老、基本醫療、計劃生育、公共文化、住房保障等城鎮基本公共服務覆蓋所有常住人口。到2020年,基本建立與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相適應、依法保障公民權利、有效支撐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以人為本、科學高效、規範有序的新型戶籍制度。
二、建立城鄉統壹的戶籍制度。
取消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的區分,登記為居民戶口,體現了戶籍制度的人口登記管理功能。公安機關戶口不再標註戶口性質,農業人口和非農業人口不再按戶口性質統計。而是按照戶籍地的城鄉地域屬性統計城鎮戶籍人口和農村戶籍人口。抓緊建立與統壹城鄉戶籍制度相適應的教育、就業、衛生計生、社會保障、住房、土地、人口統計等相關制度,完善區分現階段城鄉政策待遇適用對象的具體辦法,逐步消除城鄉待遇差別,確保相關政策制度平穩過渡。
第三,進壹步調整戶籍遷移政策
(壹)全面有序放開中等及以下城市落戶限制。在城市人口50萬以下的地級市、縣級市、縣人民政府駐地鎮和其他建制鎮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在城鎮人口50萬至654.38+0萬的城市合法穩定就業並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按國家規定在當地參加城鎮社會保險的人員,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等。居住和共同生活的,可以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綜合承載能力壓力小的中等城市,也可以制定與小城鎮相同的落戶政策。
(2)合理確定大城市落戶條件。在城鎮人口1萬至300萬的城市合法穩定就業壹定年限並合法穩定居住(含租賃),按照國家規定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壹定年限的人員,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等。居住和共同生活的,可以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城市人口300萬以上的城市,可以對合法穩定就業的範圍和年限、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的範圍和條件作出嚴格規定,也可以結合本地實際建立積分落戶制度。大城市對合法穩定就業年限和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年限的要求不超過3年。
(三)放寬長株潭三市之間的搬遷落戶條件。大力推進長株潭城市群發展,逐步消除長株潭戶籍差異。具有長株潭三市市轄區內戶籍的居民,只要在三市任壹市轄區有合法穩定就業和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並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均可申請遷入本人戶籍。
四。加強人口管理和服務
(壹)妥善解決戶籍中的關鍵問題。加強出生登記,摸清無戶口人員底數和主要原因,分類解決無戶口人員問題,切實保障公民登記戶口的合法權益。新生兒戶籍不受附加條件限制,公安機關對無法提供出生醫學證明或社會撫養費票據等計劃生育證明的未登記人員,依法進行戶口登記,並按有關規定通知當地衛生計生部門。做好死亡人員戶口註銷工作,強化死亡醫學證明等信息享受,全面排查應售未售人員信息,依法依規予以註銷,確保人口信息數據準確。積極采取措施,重點解決進城時間長、就業能力強、能適應城市產業轉型升級和市場競爭環境的人員問題。不斷提高大中專畢業生、具有專業技術資格人員、技術工人、留學回國人員、榮譽稱號人員、優秀農民工等常住人口的城鎮落戶率。
(二)繼續大力推行居住證制度。以居住證為載體,完善基本公共服務提供機制。積極創造條件,不斷擴大向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務的範圍,確定並公布具體服務。居住證持有人在就業、基本公共教育、基本醫療衛生服務、計劃生育服務、公共文化服務、證照辦理服務等方面享有與當地戶籍人口同等的權利;在中等職業教育資助、就業扶持、住房保障、養老服務、社會福利、社會救助等方面逐步享有與當地戶籍人口同等的權利;結合隨遷子女在當地的連續就學年限,符合在當地參加中考、高考的條件。根據權責對等的原則,居住證持有人應當履行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的服兵役、參加民兵組織等公民義務。
(3)完善人口信息管理系統。建立健全實有常住人口登記制度,全面采集實有人口和住房基礎信息,加強和改進人口統計調查,全面準確掌握人口規模、人員結構和區域分布情況。公安機關統籌規劃,加快建設全省統壹的以公民身份號碼為唯壹標識的人口基礎信息庫。各有關部門分類完善就業、教育、收入、社保、房地產、信用、衛生計生、稅收、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統,加快跨部門、跨地區信息整合應用,為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人口發展戰略和政策以及人口服務和管理提供信息支撐。同時,繼續加強信息安全管理,確保信息數據安全。
五、保護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的合法權益。
(1)改革和完善農村產權制度。加快農村土地確權登記頒證,依法保護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推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積極探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認定和集體經濟有效實現形式,保護成員集體財產權和收益分配權。建立和完善農村產權轉讓市場,促進農村產權轉讓交易公開、公平、規範運行。堅持合法、自願、有償的原則,引導農業轉移人口有序流轉承包土地經營權。探索開展農民自願進城落戶前提下的“三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退出試點。現階段不允許把退出“三權”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
(二)擴大基本公共服務覆蓋面。確保農業轉移人口子女與其他常住人口平等享有受教育權利;將隨遷子女義務教育納入各級政府教育發展規劃和財政保障;落實流入地免費接受中等職業教育和普惠性學前教育政策,以及接受義務教育後參加各級各類入學考試的實施辦法。完善就業失業登記管理制度,全面為農村轉移人口提供政府補貼的職業技能培訓服務,加大創業扶持力度,完善支持創業的優惠政策,促進農村轉移就業。將農業移民和其他常住人口納入社區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體系,提供基本醫療衛生服務。將進城落戶農民全面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規範農村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完善和落實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和異地就醫結算辦法,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加快實施城鄉統壹的醫療救助制度。加快實施統壹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落實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政策。加快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養老服務體系,推進基本養老服務均等化。完善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為核心的社會救助體系,促進城鄉社會救助協調發展。將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農民全面納入城鎮住房保障體系,采取多種方式保障農業轉移人口的基本住房需求。
(三)加強基本公共服務的財政保障。完善基本公共服務供給機制,合理劃分各級政府基本公共服務供給權限和支出責任。完善省到市縣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逐步建立財政轉移支付與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掛鉤的機制。增加財力平衡,提高市縣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能力。
不及物動詞工作要求
(1)加強組織領導。戶籍制度改革是壹項基礎性改革,事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和新型城鎮化發展。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戶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義,進壹步統壹思想,加強領導,按照省委、省人民政府關於新型城鎮化建設的總體部署,切實落實戶籍制度改革的各項政策措施。各地要建立由政府主要領導牽頭,公安、發展改革、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教育、民政、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林業、衛生計生、統計、法制等部門負責同誌為成員的聯絡協調機制和相應辦公室,統籌推進戶籍制度改革。
(2)落實政策措施。各市州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實施意見的要求,統籌兼顧、因地制宜,抓緊制定出臺本市、州的總體安排和具體工作方案,並認真組織實施。省公安廳、省發展改革委、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教育廳、省民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農委、省林業廳、省衛生計生委、省統計局、省政府法制辦等部門要按照職能分工, 抓緊制定出臺貫徹落實本實施意見的具體措施和配套方案,落實資金,確保戶籍制度改革取得實效。 省公安廳、省發展改革委、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各地戶籍制度改革實施情況的跟蹤評估、督促指導。省級公安廳和地方公安機關要依法加強戶籍管理和居民身份證管理,做好戶籍制度改革的基礎工作。
(3)做好宣傳引導工作。各地要通過各種渠道深入宣傳進壹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重要意義,準確解讀戶籍制度改革的主要內容和相關配套政策。大力宣傳各地在解決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鎮落戶問題、維護合法權益、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等方面的好經驗好做法,密切關註和合理引導社會預期,回應群眾關切,凝聚各方認識,形成改革合力,營造全社會支持、理解、參與戶籍制度改革的良好氛圍和社會環境。
附:進壹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重點任務分工(此處略)
湖南省人民政府
五月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