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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稅務規範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的決定(2021)

壹、將第四條修改為:“制定稅務規範性文件,應當充分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內容和要求,堅持科學、民主、公開、統壹的原則,符合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上級稅務規範性文件的規定,遵循本辦法規定的制定規則和制定程序。”二、將第十六條修改為:“各級稅務機關從事納稅服務和政策法規工作的部門或者人員(以下統稱納稅服務部門、政策法規部門)負責對稅務規範性文件進行審查,包括權益性審核、合法性審核、世界貿易組織規則合規性評估。其中納稅服務部門負責權益性審核;政策法規部門負責合法性審核和世界貿易組織規則合規性評估。

“未經納稅服務部門和政策法規部門審查的稅務規範性文件,辦公廳(室)不予核稿,制定機關負責人不予簽發。”三、將第十七條第壹款修改為:“起草稅務規範性文件,起草部門應當深入調查研究,總結實踐經驗,聽取基層稅務機關意見。起草與稅務行政相對人生產經營密切相關的稅務規範性文件,起草部門應當聽取稅務行政相對人代表和行業協會商會的意見。起草部門可以邀請納稅服務部門和政策法規部門***同聽取意見。”四、將第十九條第壹款修改為:“稅務規範性文件送審稿應當由起草部門負責人簽署後,依次送交納稅服務部門和政策法規部門審查。”

將第二款修改為:“送審稿內容涉及征管業務及其工作流程的,應當於送交審查前會簽征管科技部門;涉及其他業務主管部門工作的,應當於送交審查前會簽相關業務主管部門;未按規定會簽的,納稅服務部門和政策法規部門不予審查。”五、增加壹條,作為第二十二條:“納稅服務部門應當就下列事項進行權益性審核:

“(壹)是否無法律法規依據減損稅務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利和利益,或者增加其義務,主要涉及業務辦理環節、報送資料、管理事項等方面;

“(二)是否存在泄露稅務行政相對人稅費保密信息風險。

“對審核中發現的明顯不適當的規定,納稅服務部門可以提出刪除或者修改的建議。

“納稅服務部門審核過程中認為有必要的,可以通過召開座談會、論證會等形式聽取相關各方意見。”六、增加壹條,作為第二十三條:“納稅服務部門進行權益性審核,根據不同情況提出審核意見:

“(壹)認為送審稿不存在無法律法規依據減損稅務行政相對人權益或者增加其負擔的情形的,提出審核通過意見;

“(二)認為送審稿減損稅務行政相對人權益或者增加其負擔的理由不充分,經協商不能達成壹致意見的,提出書面審核意見並退回起草部門。”七、將第二十五條改為第二十七條,修改為:“送審稿經納稅服務部門和政策法規部門審查通過的,按公文處理程序報制定機關負責人簽發。”八、將第二十六條改為第二十八條,修改為:“送審稿涉及重大公***利益或者對稅務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稅務管理產生重大影響的,經納稅服務部門和政策法規部門審查通過後,起草部門應當提請集體審議。納稅服務部門或者政策法規部門在審查時,認為稅務規範性文件涉及重大公***利益或者對稅務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稅務管理產生重大影響的,可以建議起草部門提請集體審議。”九、將第二十七條改為第二十九條,修改為:“稅務機關牽頭與其他機關聯合制定規範性文件,省以下稅務機關代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政府起草涉及稅務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的文件,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將文件送審稿或者會簽文本送交納稅服務部門和政策法規部門審查。

“經其他機關會簽後,文件內容有實質性變動的,起草部門應當重新送交納稅服務部門和政策法規部門審查。

“其他機關牽頭與稅務機關聯合制定的規範性文件,參照本條第壹款規定執行。”十、將第三十條改為第三十二條,第壹款修改為:“制定機關的起草部門、納稅服務部門和政策法規部門應當及時跟蹤了解稅務規範性文件的施行情況。”十壹、將第三十四條改為第三十六條,修改為:“上壹級稅務機關的政策法規部門具體負責稅務規範性文件備案登記、合法性審核和世界貿易組織規則合規性評估,會同納稅服務部門負責督促整改和考核工作;納稅服務部門負責稅務規範性文件權益性審核工作;業務主管部門承擔其職能範圍內的稅務規範性文件審查工作,並按照規定時限向政策法規部門送交審查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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