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重大稅務行政處罰案件,具體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根據本地情況自行制定,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二)根據《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督辦管理暫行辦法》督辦的案件;
“(三)應監察、司法機關要求出具認定意見的案件;
“(四)擬移送公安機關處理的案件;
“(五)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認為案情重大、復雜,需要審理的案件;
“(六)其他需要審理委員會審理的案件。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案件,不屬於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範圍:
“(壹)公安機關已就稅收違法行為立案的;
“(二)公安機關尚未就稅收違法行為立案,但被查對象為走逃(失聯)企業,並且涉嫌犯罪的;
“(三)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四、將第十二條修改為:“本辦法第十壹條第壹款第三項規定的案件經審理委員會審理後,應當將擬處理意見報上壹級稅務局審理委員會備案。備案5日後可以作出決定。”五、將第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當事人按照法律、法規、規章有關規定要求聽證的,由稽查局組織聽證。”六、將第十八條第二款修改為:“補充調查、請示上級機關或征求有權機關意見、擬處理意見報上壹級稅務局審理委員會備案的時間不計入審理期限。”七、增加壹條,作為第二十六條:“審理過程中,稽查局發現本辦法第十壹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書面告知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報請審理委員會主任或其授權的副主任批準,可以終止審理。”八、將第三十七條改為第三十八條,第二款修改為:“需要歸檔的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案卷包括稅務稽查報告、稅務稽查審理報告以及有關文書。”九、將第四十壹條改為第四十二條,修改為:“本辦法規定期限的最後壹日為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滿的次日為期限的最後壹日;在期限內有連續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數順延。
“本辦法有關‘5日’的規定指工作日,不包括法定休假日。”十、刪除附件《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文書範本》。
此外,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