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加強企業所得稅檢查工作,促進企業所得稅管理規範化,保證企業所得稅法規、規章的正確貫徹執行,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稅務機關對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實施的企業所得稅檢查工作,包括企業所得稅日常檢查和企業所得稅專項檢查。第三條 企業所得稅檢查是指稅務機關依照有關的稅收法律、法規和規章,對納稅人特定時期(通常指壹個或幾個納稅年度)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情況進行的檢查和處理工作,目的是防範和查處納稅人偷逃企業所得稅的行為或避稅行為。第四條 企業所得稅日常檢查是指稅務機關根據年度檢查工作計劃,對納稅人以前年度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情況進行的全面例行檢查。企業所得稅專項檢查是指稅務機關根據上級稅務機關指定的對象、範圍或企業所得稅納稅事項,對有關納稅人壹定期間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情況進行的有針對性的檢查。第五條 企業所得稅檢查是企業所得稅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根據企業所得稅規範化管理的要求,抓好企業所得稅檢查工作是各級稅務機關的重要職責。企業所得稅檢查工作可分為確定檢查對象的規劃選案、檢查工作的組織實施和檢查工作的審理終結等環節。第六條 企業所得稅檢查原則上應該在納稅人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結束之後進行。第七條 企業所得稅檢查的選案、實施和審理終結職能應當適當分離。第八條 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應按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職責範圍劃分檢查權限。企業所得稅檢查原則上由企業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組織實施;企業所得稅檢查權發生爭議的,由有關稅務機關本著有利檢查的原則協商確定;協商未能取得壹致意見的,報上級稅務機關裁定。第二章 規劃選案第九條 稅務機關應制定企業所得稅檢查計劃。企業所得稅日常檢查計劃由主管稅務機關制定,專項檢查計劃由上級稅務機關制定。第十條 企業所得稅日常檢查是企業所得稅檢查工作的重點,企業所得稅日常檢查對象的確定,要逐步實現以規定指標和項目由計算機處理分析選案為主,以隨機抽樣為輔。為提高企業所得稅日常檢查工作質量,各地應逐步建立企業所得稅申報的計算機處理分析系統,采用科學的綜合性指標進行選案。稅務機關應根據計算機儲存的數據信息,計算出企業所得稅申報納稅的有關邏輯性、趨勢性和合理性指標,以相關指標的重要性為權數,建立企業所得稅日常檢查選案的計分系統。有關分值標準要逐步建立完善,實現專業化管理,不斷研究、修正,對分值標準要建立保密制度,要實行檔案化管理。第十壹條 對暫不具備計算機處理分析選案條件的地區,可繼續采用人工歸集分析方法確定企業所得稅日常檢查的對象。采用人工歸集分析方法選案,負責選案的人員應具備壹定的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工作經驗。第十二條 企業所得稅專項檢查是企業所得稅日常檢查的必要補充。企業所得稅專項檢查應根據以前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和日常檢查中反映的問題,根據企業所得稅政策法規變化的情況,通過有針對性的調查研究,確定專項檢查的範圍、對象和內容。第十三條 稅務機關在確定年度企業所得稅檢查工作計劃時,要根據檢查人員配備情況,綜合考慮企業所得稅日常檢查和專項檢查,企業所得稅檢查和其他稅種的檢查的工作量。對納稅人同壹納稅年度的企業所得稅檢查,原則上不得重復進行;對重點稅源大戶和上市股份公司可每個納稅年度檢查壹次;對其他納稅人每三個納稅年度至少檢查壹次。第三章 組織實施第十四條 主管稅務機關要統壹調配力量組織實施企業所得稅檢查,將參加檢查的人員劃分為若幹檢查小組,把檢查任務具體落實到檢查小組,每個檢查小組至少由2個以上檢查人員組成。第十五條 檢查小組在實施檢查前要詳細了解被檢查納稅人的基本情況,包括生產經營情況、財務管理情況、同業經營情況、企業所得稅納稅情況、以前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和其他稅種檢查發現的問題,確定企業所得稅檢查的範圍、重點、策略、時間、進度、人員分工等。第十六條 企業所得稅檢查應區別納稅人的情況,分別實施案頭審核、調賬檢查和實地檢查。第十七條 企業所得稅的案頭審核是對納稅人填報的企業所得稅申報表及附表資料的審查核對和稅額評定。企業所得稅的案頭審核以數據驗算和指標分析復核為主。對企業所得稅申報表的有關收入、扣除項目或政策運用有疑問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向納稅人發出問詢函,實施函查,要求納稅人作出說明或補充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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