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的職責如下:
1、擬定稅收法律法規草案,制定實施細則;提出國家稅收政策建議並與財政部***同審議上報、制定貫徹落實的措施;
2、參與研究宏觀經濟政策、中央與地方的稅權劃分,提出完善分稅制的建議;研究稅負總水平,提出運用稅收手段進行宏觀調控的建議;制定並監督執行稅收業務的規章制度;指導地方稅收征管業務;
3、組織實施稅收征收管理體制改革;制定征收管理制度;監督檢查稅收法律法規、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
4、組織實施中央稅、***享稅、農業稅及國家指定的基金的征收管理;編報稅收長遠規劃和年度稅收收入計劃;對稅收法律法規執行過程中的征管和壹般性稅政問題進行解釋;組織辦理工商稅收減免及農業稅特大災歉減免等具體事項;
5、開展稅收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參加涉外稅收的國際談判,草簽和執行有關的協議、協定;
6、辦理進出口商品的稅收及出口退稅業務;
7、管理國家稅務局系統的人事、勞動工資、機構編制和經費;管理省級國家稅務局的正副局長及相應級別的幹部,對省級地方稅務局局長任免提出意見;
8、負責稅務隊伍的教育培訓、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管理直屬院校;
9、組織稅收宣傳和理論研究;組織實施註冊稅務師的管理;規範稅務代理行為;
10、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中華人民***和國公務員法》第二十壹條 公務員的領導職務、職級應當對應相應的級別。公務員領導職務、職級與級別的對應關系,由國家規定。
根據工作需要和領導職務與職級的對應關系,公務員擔任的領導職務和職級可以互相轉任、兼任;符合規定資格條件的,可以晉升領導職務或者職級。
公務員的級別根據所任領導職務、職級及其德才表現、工作實績和資歷確定。公務員在同壹領導職務、職級上,可以按照國家規定晉升級別。
公務員的領導職務、職級與級別是確定公務員工資以及其他待遇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