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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第壹次違規未處罰清單

法律分析:對清單所列事項,首次發生且危害後果輕微,在稅務機關發現前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主動改正的,不予行政處罰。稅務機關應當加強對當事人的稅法宣傳和引導。

法律依據:稅務行政處罰“初犯不罰”事項清單第壹條納稅人未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向稅務機關報送其全部銀行賬號的,

第二條納稅人未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設置會計賬簿或者保存會計憑證及有關資料的。

第三條納稅人未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

第四條納稅人使用稅控裝置開具發票,未按照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和發票管理辦法規定的期限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開具發票資料,沒有違法所得。

第五條納稅人未按照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和發票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取得發票,使用其他憑證代替發票,沒有違法所得的。

第六條納稅人未按照稅收征管法、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和發票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繳銷發票,沒有違法所得。

第七條扣繳義務人未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設置、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帳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記帳憑證及有關資料的。

第八條扣繳義務人未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期限報送有關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資料的。

第九條扣繳義務人未按照稅收票證管理辦法開具稅收票證的。

第十條境內機構或者個人向非居民承包工程作業或者提供勞務,未按照《非居民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稅收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有關事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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