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空運需要稅務備案表嗎: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務是要到稅務局備案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便利出口退稅辦理促進外貿平穩發展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9號)第二條優化出口退(免)稅備案單證管理的規定:(壹)納稅人應在申報出口退(免)稅後15日內,將下列備案單證妥善留存,並按照申報退(免)稅的時間順序,制作出口退(免)稅備案單證目錄,註明單證存放方式,以備稅務機關核查。1.出口企業的購銷合同(包括:出口合同、外貿綜合服務合同、外貿企業購貨合同、生產企業收購非自產貨物出口的購貨合同等);2.出口貨物的運輸單據(包括:海運提單、航空運單、鐵路運單、貨物承運單據、郵政收據等承運人出具的貨物單據,出口企業承付運費的國內運輸發票,出口企業承付費用的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費發票等);3.出口企業委托其他單位報關的單據(包括:委托報關協議、受托報關單位為其開具的代理報關服務費發票等)。納稅人無法取得上述單證的,可用具有相似內容或作用的其他資料進行單證備案。除另有規定外,備案單證由出口企業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損毀,保存期為5年。納稅人發生零稅率跨境應稅行為不實行備案單證管理。(二)納稅人可以自行選擇紙質化、影像化或者數字化方式,留存保管上述備案單證。選擇紙質化方式的,還需在出口退(免)稅備案單證目錄中註明備案單證的存放地點。(三)稅務機關按規定查驗備案單證時,納稅人按要求將影像化或者數字化備案單證轉換為紙質化備案單證以供查驗的,應在紙質化單證上加蓋企業印章並簽字聲明與原數據壹致。第九條規定,本公告第壹條、第二條、第三條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有關問題的補充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9號)第二條規定,下列事項無需辦理稅務備案:(壹)外國投資者以境內直接投資合法所得在境內再投資;(二)財政預算內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非貿易非經營性付匯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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