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家外匯管理局行政許可實施辦法》
第十九條聽證會按照下列程序公開舉行:
(壹)外匯局應當在聽證會舉行前七個工作日將聽證會的時間、地點通知申請人和利害關系方,必要時予以公告;
(二)聽證由審查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以外的人員主持。申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主持人與該行政許可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
(三)舉行聽證時,審查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應當提供作出審查意見的證據和理由;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可以進行舉證、申辯和質證;
(四)聽證由聽證主持人記錄,制作聽證筆錄。筆錄內容應當包括聽證的時間、地點、聽證參加人、聽證事項和聽證當事人的意見。聽證筆錄應當交聽證參加人確認。
簽字或蓋章後;聽證參加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應當記錄在案。外匯局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第二十條外匯局根據本辦法第十八條開始審理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的聽證申請前,聽證申請人可以書面申請撤回聽證並說明理由。
多個申請人中只有部分申請人撤回聽證申請的,外匯局仍將舉行聽證。
聽證申請人撤回聽證申請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不得就同壹行政許可事項再次申請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