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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外匯管理局行政許可程序規定

法律分析:壹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進壹步規範行政許可的申請、受理、審查、決定和聽證程序。二是結合推進“互聯網+政務服務”,增加網上行政許可等內容。三是簡化行政許可材料要求,明確依法可以通過相關部門之間的信息或者從外匯管理系統內部獲取的材料,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交。四是規範行政許可公開,明確行政許可決定信息公開要求。

法律依據:《國家外匯管理局行政許可實施辦法》

第十九條聽證會按照下列程序公開舉行:

(壹)外匯局應當在聽證會舉行前七個工作日將聽證會的時間、地點通知申請人和利害關系方,必要時予以公告;

(二)聽證由審查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以外的人員主持。申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主持人與該行政許可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

(三)舉行聽證時,審查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應當提供作出審查意見的證據和理由;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可以進行舉證、申辯和質證;

(四)聽證由聽證主持人記錄,制作聽證筆錄。筆錄內容應當包括聽證的時間、地點、聽證參加人、聽證事項和聽證當事人的意見。聽證筆錄應當交聽證參加人確認。

簽字或蓋章後;聽證參加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應當記錄在案。外匯局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第二十條外匯局根據本辦法第十八條開始審理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的聽證申請前,聽證申請人可以書面申請撤回聽證並說明理由。

多個申請人中只有部分申請人撤回聽證申請的,外匯局仍將舉行聽證。

聽證申請人撤回聽證申請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不得就同壹行政許可事項再次申請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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