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阜新市鼓勵投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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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臺灣省網(2006年6月5日)
為進壹步適應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新形勢,改善和優化我市投資環境,加大對外開放步伐,鼓勵國內外客商來我市投資,促進阜新經濟快速健康發展,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阜新實際,制定本規定。
壹、投資促進的範圍和形式
第壹條本規定所稱招商引資是指阜新市以外的資金和項目進入我市行政區域。具體包括:
(壹)外國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及臺灣省地區的法國人和自然人依法在阜新投資興辦企業(以下簡稱外商投資企業);
(二)來自中國阜新以外(不含香港、澳門、臺灣省)的法人和自然人在阜新依法投資興辦企業(以下簡稱內資企業)。
在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可以采取多種形式和渠道招商引資。國內外投資者可以以“三補”、BOT模式、參股、控股、嫁接、改造、租賃、聯合、兼並、收購、重組、增資等多種形式在我市投資興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我市發展需要的各類項目。投資的形式可以是資金、設備、技術、品牌等無形資產。
二。市政府支持的項目
第二條市政府重點支持以下國內外投資項目:
(壹)高新技術產業項目;
(二)農業產業化發展項目;
(三)工業企業嫁接改造、安排下崗失業人員較多的項目;
(四)資源深加工和綜合利用項目;
(五)環境保護和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六)旅遊資源開發和文化教育項目;
(七)出口項目;
(8)其他鼓勵類項目。
三。對內外資企業的鼓勵和財政支持政策
第三條以上所列生產加工項目,新建外商投資企業外方註冊資本在20萬美元以上,或新建內資企業外方註冊資本在5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自資金到位且企業正常生產經營之日起5年內,除享受國家有關政策外,還可享受政府科技、環保等財政扶持政策。財政支持的具體額度由同級財政核定,主要用於支持企業的科技和環保投入。
第四條對新西蘭行政區域內的內外資企業,外方通過企業獲得的利潤將加入項目投資,增資擴股部分按增資比例享受財政扶持政策。
四。土地政策
第五條市政府支持的重點項目使用國有土地,根據不同情況,采取劃撥(符合國家劃撥土地目錄規定)、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或入股等方式,給予境內外投資者土地使用權。土地出讓最長期限為50年。基準地價對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項目用地按最低標準價收取。土地出讓金按最低價收取。根據項目情況,市政府將返還50%的轉讓費,用於企業的開發生產。
房地產開發和商業用地項目不享受上述土地政策。
第六條對通過征收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征地補償比照本省其他城市和地區,按拆遷標準執行。土地出讓金部分返還50%,用於企業開發生產。
第七條以租賃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且不改變原用途的,土地使用權租金按10-20%收取;改變原用途的,按照新的使用標準收取10-20%。
第八條對能夠帶動國有企業轉型、啟動“雙停”企業、帶動更多下崗職工再就業的項目,利用地方企業劃撥土地投資興辦生產加工產品企業的,土地使用權可直接出讓給新建企業,政府視項目情況按10%以下的標準收取土地出讓金;剩下的留給企業安置員工。
第九條對我市經濟轉型帶動性強、對阜新市經濟發展影響大的重大生產加工項目,外商投資200萬美元、300萬美元、500萬美元,或外商投資2000萬元、3000萬元、4500萬元以上的,當地政府分別提供5000平方米、10000平方米、20000平方米的土地。土地出讓金可返還給企業,用於高新技術項目開發和環保基礎設施改造。
第十條市政府鼓勵國內外投資者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水土保持、不造成環境汙染和破壞的前提下,開發“四荒”(荒山、荒溝、荒地、荒灘)發展養殖業、農產品加工等項目。所用的“四荒”屬於集體,投資者。
使用形式和價格可與當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商定,使用期限最長可達50年;屬於國家的,可由投資者以轉讓形式使用,轉讓費可按國家和省標準的1-10%收取。
五、內外資企業等方面的支持政策。
第十壹條新建內外資企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按照省繳納的最低部分收取;內外資企業工商登記註冊費減半;市級機關收費只收取成本(費用)費。
第十二條國內外投資者購買國有、集體企業全部或部分凈資產,並壹次性付清全部價款的,可按售價優惠20%;壹次性付款有困難的可以分期付款。首付款不低於總價款的50%,其余款項在2年內付清。
第十三條國內外投資者被給予特殊公民待遇。
(壹)對外商投資1萬美元或外商投資1萬元人民幣以上的生產加工項目投資者,由市政府出具特殊待遇證明。本人乘坐的汽車在本行政區域內免收過路(橋)費,在無嚴重違章行為的情況下,不扣、不扣;
(2)投資50萬美元以上或500萬元人民幣固定資產生產幹項目的外來投資者,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可免費辦理落戶本市手續;在基礎教育階段,其子女可以在其投資地區免費選擇自己的學校。同等條件下優先服兵役和就業;
(三)對阜新經濟轉型和社會經濟發展做出特殊貢獻的外來投資者,資本投入500萬美元以上或5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生產加工項目,可聘請為市政府經濟顧問和榮譽職務。
六、獎勵投資中介人的政策
市政府按以下規定獎勵中介人:
第十四條。對引進外商在華直接投資數額較大的中介人給予獎勵。當年外商直接投資50萬美元以上或內資1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生產加工項目,外資金額分別為654.38+0%和0.5%。具體獎勵辦法由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市、縣(區)同級財政部門負責實施考核和兌現獎勵。
第十五條對於引進“三來壹補”、產品出口、勞務輸出、對外工程承包項目,在合同實施後,按雙方商定的標準獎勵中介機構。獎金由受益人支付。
七、加強投資服務協調。
第十六條內外資企業實行“壹站式”辦公和“保姆式”服務,實行聯合審批制度。
第十七條為國內外投資企業提供良好的金融服務和完備的基礎設施。市政府支持的重點項目投產後,金融機構應當優先安排企業所需的信用貸款。優先發展供電、供水、供熱、交通、通訊等基礎設施。
第十八條為國內外投資者提供良好的法律環境。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內外資企業進行任意攤派、收費和罰款。各有關部門實行服務承諾制,自覺接受全社會特別是外商的監督。市軟環境建設辦公室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內外資企業對實行服務承諾制的部門進行服務評價,對被大多數外來投資者公認為服務差的部門進行曝光。
第十九條本規定適用於阜新市行政區域內的所有單位和個人。執行過程中如遇特殊情況,采取“壹事壹議”的方式處理。
第二十條本規定由阜新市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壹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市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壹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遼寧省沈陽市招商引資優惠政策
1.為加強沈陽市招商引資工作,調動投資中介機構的積極性,維護其合法權益,特制定本辦法。
2.凡利用個人關系在沈陽市招商引資中做出實際成績,並由合資雙方或獨資企業外國投資者設立中介機構的,均為本辦法的對象。因工作關系接觸上述項目的,參照本辦法酌情執行。
3.本辦法所稱外商投資,是指外國投資者在我市直接投資的合資企業和獨資企業。合作補償貿易或融資引進外資參照本辦法執行。
4.對中介人的獎勵以實際轉移資金為準,具體獎勵金額如下:對外投資500萬美元以下(含500萬美元)給予5‰-7‰獎勵;引進外資500萬美元以上,7‰-9‰給予獎勵。獎勵資金由中方受益單位支付。
5.以上獎金均為壹次性獎勵。獎勵可以是現金,如果我同意,可以獎勵等值商品。所有獎金現金將以人民幣支付(如引入美元,則按現行匯率折算成人民幣)。
6.對中介的獎勵應在每次資金轉賬後30天內兌現,直至資金全部轉賬並分批兌現。上述獎金由中方受益單位計入成本。
7、對引進外資興辦獨資企業的,獎金應在項目建成投產之日起三十天內由稅收所在地的縣(市)政府支付。
8.對以外商投資企業法人名義引進項目到我市的中介人,除個人待遇外,給予中介法人(外商投資企業)以下優惠待遇:中介企業應繳納增值稅的65,438+00%從地方財政從新項目取得的增值稅中抵扣,從抵扣年度起3-5年;在地方財政中,中介企業應繳納的營業稅的10%將從新項目取得的營業稅中抵扣,從抵扣年度算起需要3-5年。
9、獎金兌現的處理程序:
(1)合資項目的中介機構經雙方確認後在合資合同中規定,獨資項目的中介機構在公司章程中規定。
(2)外資轉入後,中介方按本合同、章程從有關單位領取獎金,由沈陽市外商投資協調服務辦公室負責協調落實。
(3)受益單位是引進外資的直接受益者,應主動承擔兌現獎勵的責任,並在規定時間內將獎勵發給中介人。如發現受益單位違約,中介機構(包括中介法人)有權向縣(市)人民政府和沈陽市外商投資協調服務辦公室申請裁決,受益單位必須根據裁決承擔行政或法律責任。
10,稅收優惠程序:
(1)招商局通過合同核實中介以外商投資企業名義引進項目,並出具證明。
(2)稅務機關用此證明抵稅。
(三)香港特別行政區、臺灣省、澳門同胞在沈陽投資的企業視同外商投資企業,其引進的新項目也適用本辦法。
(4)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投資促進局負責解釋。
(5)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沈陽市招商引資獎勵規定》(沈陽市人民政府令第4號1992)即行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