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壹般是指在中國境內沒有戶籍居住地或者慣常居住地(連續居住壹年以上的)。
《個人所得稅實施條例》第二條 稅法第壹條第壹款所說的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是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系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的個人。
第三條 稅法第壹條第壹款所說的在境內居住滿壹年,是指在壹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居住365日。臨時離境的,不扣減日數。
前款所說的臨時離境,是指在壹個納稅年度中壹次不超過30日或者多次累計不超過90日的離境。
居民和非居民納稅人定義為:
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1年的人,屬於我國的居民納稅人;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1年的人,屬於我國的非居民納稅人。
擴展資料:
非居民納稅人是指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壹年的人。非居民納稅人承擔有納稅義務,即非居民納稅人僅就來源於中國境內取得的所有,繳納個人所得稅。
非居民納稅人也就是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於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
其中的機構、場所,是指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機構、場所,包括:
1.管理機構、營業機構、辦事機構;
2.工廠、農場、開采自然資源的場所;
3.提供勞務的場所;
4.從事建築、安裝、裝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業的場所;
5.其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機構、場所。
非居民企業委托營業代理人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包括委托單位或者個人經常代其簽訂合同,或者儲存、交付貨物等,該營業代理人視為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
世界各國在稅收管轄權方面都同時實行地域稅收管轄權和居民稅收管轄權。地域管轄權的實質是,凡是來自本國境內的所得,無論納稅人是否屬於本國的公民或居民,本國政府都有權對其征稅。
居民管轄權的實質是,對本國居民或公民所取得的來自本國境內和境外的所得都要征稅。我國規定,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1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1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取得的下列所得,無論支付地點是否在中國境內,均為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
(1)因任職、受雇、履約等而在中國境內提供勞務取得的所得;
(2)將財產出租給承租人在中國境內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3)轉讓中國境內的建築物、土地使用權等財產或者在中國境內轉讓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4)許可各種特許權在中國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5)從中國境內的公司、企業及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企業的總機構設在中國境內,就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所得稅。外國企業就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所得稅。
參考資料:
境內所得_百度百科
非居民納稅人_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