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企有權解除勞動合同嗎?
國有企業有權解除勞動合同的,《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有企業職工因企業破產從破產企業取得的壹次性補償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規定,收入無論多大,均免征個人所得稅,其他所得均征收個人所得稅。
但對於職工來說,與企業的勞動合同並不是因為國有企業破產而終止,而是因為企業改組或改制、減員增效的需要。在這種情況下,職工取得的壹次性補償收入不足當地企業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倍的,可以免征個人所得稅。具體標準由省級地方稅務機關確定。壹次性補償收入超過此標準的,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全額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壹次性補償收入數額較大,且被辭退者可能在壹段時間內沒有固定收入,則該收入可視為壹次幾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在壹定時間內平均計算。也就是說,收入除以在本企業工作的年限,商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來計算納稅。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按實際工作年限計算。超過12年的,按照12年計算,應納稅款由繳納單位代扣代繳。
第二,其他規定,
某國企破產,其員工張某在該企業解除勞動合同,獲得壹次性補償收入7萬元。這個地區的企業去年員工的平均工資是2萬元。張取得的壹次性賠償收入是否應該征稅?
張某因其國有企業破產而解除勞動合同,故無論壹次性補償收入金額多少,均不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張的報酬收入雖高,但不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很多工作人員可能會因為自己的粗心或其他原因,在壹些具體的工作中犯了壹些錯誤,或者平時的行為已經嚴重違反了公司的內部章程,需要根據相關規定進行處理,最直接的後果就是辭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