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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的意義

法律分析:上海財經大學公***政策與治理研究院院長、教授胡怡建表示:“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作為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順應新時代轉變政府職能、優化機構設置、提高運行效率,構建職責明確、依法行政的稅收治理體系要求而進行的稅收征管體制的重要變革。”胡怡建認為,看待這場改革的歷史意義,需要宏觀、微觀兩個視角,歷史、現實兩個角度。從宏觀來看,壹方面,以合理機構設置、優化職能配置、提高運行效率為主旨的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目標是構建系統完備、科學規範、運行高效的稅務管理機構職能體系,為全面提升國家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提供重要制度保障。另壹方面,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註重解決事關長遠的體制機制問題,為理順稅收體制機制,構建更為有序、合理、完善的稅收制度、財政體制提供重要制度基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 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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