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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稅務違法案件舉報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規範稅務違法案件舉報管理工作(以下簡稱舉報管理工作),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舉報違反稅收法律、法規行為(以下簡稱稅務違法行為)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信訪條例》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舉報管理工作必須依靠群眾、方便群眾,堅持依法辦事、統壹管理、分級負責、嚴格保密、接受社會監督的原則。第三條 縣或者縣以上稅務機關的稽查局設立稅務違法案件舉報中心(以下簡稱舉報中心)。舉報中心的主要職責是:

(壹)宣傳、鼓勵群眾舉報稅務違法行為;

(二)受理、管理、處理舉報材料;

(三)轉辦、交辦、督辦舉報案件;

(四)審核舉報案件的查辦情況;

(五)上報、通報舉報事項的查辦情況;

(六)統計、分析舉報管理工作的數據情況;

(七)開展對舉報人的保護、獎勵工作。第四條 稅務機關定期向社會公布舉報中心的電話號碼、通訊地址及郵政編碼,設立舉報箱和舉報接待室,為舉報人提供便利條件。第五條 稅務機關要與公安、檢察、紀檢、監察機關以及其他執法機關加強聯系和合作,做好舉報管理工作。第二章 受理第六條 舉報中心受理舉報的範圍是: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稅和虛開、偽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發票,以及其他稅務違法行為。第七條 舉報可以采用書信、口頭、電話或者舉報人認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第八條 實名舉報和匿名舉報均須受理。舉報人不願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或者不願公開舉報行為的,應當予以尊重和保密。鼓勵舉報人盡可能提供被舉報人的姓名、單位、住址和稅務違法事實證據。第九條 受理舉報的工作人員,要講究文明禮貌,做到熱情和藹,耐心細致,正確疏導,認真負責。

受理口頭舉報,應當將舉報情況寫成筆錄,向舉報人宣讀或者交舉報人閱讀,經確認無誤後,由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

受理電話舉報,應當細心接聽,詢問清楚,如實記錄。

受理口頭舉報或者電話舉報,征得舉報人的同意,可以錄音。第十條 不屬於自己受理範圍的舉報,舉報中心應當告知舉報人向有處理權的單位反映,或者將舉報材料移送有處理權的單位。第三章 管理第十壹條 稅務違法案件的舉報材料,由舉報中心統壹管理。稅務機關的領導和有關機構接到的舉報材料,應當及時批交或者移送舉報中心。第十二條 舉報中心接到的舉報材料,初步審查認為舉報的事項尚不具備調查價值的,經稽查局領導閱批後可以暫存待查。第十三條 舉報中心必須嚴格管理舉報材料,逐件登記舉報的主要內容和辦理情況以及舉報人和被舉報人的基本情況。第十四條 舉報中心應當由專人管理重要案件的舉報材料,按照規定承辦重要案件材料的移送、報告等具體事項。第十五條 舉報材料的保管和整理,必須嚴格依照《全國稅務機關檔案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辦理。第四章 處理第十六條 對於實名舉報,舉報中心初步審查認為內容不清的,可以請舉報人補充情況。第十七條 屬於本級稽查局管轄的舉報案件,舉報中心應當報請稽查局領導批準查處。其他舉報事項,移送本級稅務機關信訪工作主管機構處理。第十八條 舉報中心受理重大舉報案件,應當逐項填寫《重大稅務違法舉報案件摘要報告表》,經稽查局領導批準後,連同有關材料向本級稅務機關領導報告;或者由本級稅務機關領導批準後向上級稅務機關報告。第十九條 上級舉報中心對下級稅務機關報告的重大舉報案件,應當及時進行審查,提出批辦意見;必要由時稽查局領導批準督辦。第二十條 舉報事項的移送,重大案件的報告,應當在接到舉報後的7日內辦理;情況緊急的應當立即辦理。第二十壹條 舉報中心可以代表本級稅務機關或者以自己的名義,向下級稅務機關或者同級有關機關交辦、轉辦舉報事項。第二十二條 對上級稅務機關及其所屬舉報中心交辦並要求查報結果的舉報案件,除有特定時限外,應當在60日內上報查辦結果;案情復雜的,時限可以適當延長,但應當上報階段性的查辦情況。上級不要求查報結果的,要定期匯總上報辦理情況。第二十三條 對本級舉報中心移送或者領導批辦的舉報案件,除有特定時限外,承辦機構應當在60日內將查處情況回復舉報中心或者報告批辦的領導。必要時,抄送本級稅務機關信訪工作主管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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