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考資料:
第壹條的規定,前面博文引用過。第二條規定明確個人以評估增值的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取得股權的,對個人取得相應股權價值高於該資產原值的部分,屬於個人所得,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改變了國稅函2005319號文件確定暫不征稅規定。根據《關於資產評估增值計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5號文件,發文時間2008年12月9日),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評估增值部分自2008年12月9日開始將要征稅,然而隨後的消息是這份文件並未正式生效,由於征稅現金流問題無法得到很好的解決,總局迅即通知各省,該文件不實際執行。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第2號公告明確國稅發2005319號文件全文作廢。因此個人以評估增值的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取得股權的,對個人取得相應股權價值高於該資產原值的部分,是否征稅,成了個懸而未解的問題。
總局在2011年03月11日的網站答復上明確“根據個所得稅法規定精神,對於個人資產評估增值後,資產所有權發生轉移的,如投資行為、以評估增值部分增加股本的,可以判定為應稅行為,應予征收個人所得稅。”因此,我們可以判定,總局要求對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評估所得征稅。只是由於此項征稅缺乏納稅現金流,征管也有難度,115號文才沒有明確統壹執行,但是並沒有否定這項納稅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