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應當向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納稅人從事運輸業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
,應當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納稅人轉讓其他無形資產,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3、納稅人銷售不動產,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4、單位和個人出租土地使用權、不動產的營業稅納稅地點為土地、不動產所在地;單位和個人出租物品、設備等動產的營業稅納稅地點為出租單位機構所在地或個人居住地。
5、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的電信單位提供電信業務的營業稅納稅地點為電信單位機構所在地。
6、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的單位提供的設計(包括在開展設計時進行的勘探、測量等業務)、工程監理、調試和咨詢等應稅勞務的,其營業稅納稅地點為單位機構所在地。
7、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的單位通過網絡為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培訓、信息和遠程調試、檢測等服務的,其營業稅納稅地點為單位機構所在地。
此外,稅法還對營業稅的納稅地點作如下特殊規定:
1、納稅人提供的應稅勞務發生在外縣(市),應向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而未申報納稅的,由其向機構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補繳稅款。
2、納稅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3、納稅人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發生應稅行為,其納稅地點需要調整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屬稅務機關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