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分稅制是壹種財政管理體制;目前已在西方國家廣泛采用,我國在清朝末期曾出現過分稅制的萌芽;當今世界,實行市場經濟體制的國家,特別是發達國家,壹般都實行了分稅制;
2、分稅制是按照稅種劃分中央和地方收入來源的壹種財政管理體制;實行分稅制,要求按照稅種實現“三分”,即“分權、分稅、分管”。所以分稅制實質上就是為了有效的處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間的事權和財權關系,通過劃分稅權,將稅收按照稅種劃分為中央稅、地方稅(有時還有***享稅)兩大稅類進行管理而形成的壹種財政管理體制;
3、我國從1994年開始實行分稅制;具體內容包括:將稅種統壹劃分成中央稅、地方稅、中央和地方***享稅;建起中央和地方兩套稅收管理體制,並分設了國稅和地稅兩套稅收機構進行這個納稅。在核定地方收支數額的基礎上,實行了中央財政對地方財政的稅收返還和轉移支付制度等。
二、國稅負責征收的稅種:
負責征收管理的稅種和征管範圍
1.增值稅;
2.消費稅;
3.進口產品增值稅、消費稅、直接對臺貿易調節稅(委托海關代征);
4.鐵道、各銀行總行、保險總公司集中繳納的營業稅、所得稅和城市維護建設稅;
5.出口產品退稅;
6.中央企業所得稅;中央與地方所屬企、事業單位組成的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所得稅;2002年1月1日以後新辦理工商登記、領取許可證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7.地方和外資銀行及非銀行金融企業所得稅;
8.證券交易稅(未開征前先征收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印花稅);
9.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
10.個體工商戶和集貿市場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
11.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
12.車輛購置稅;
13.燃油稅(暫未開征);
14.中央稅、***享稅的滯、補、罰收入;
15.國家稅務總局明確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征收的其他有關稅費。
三、地稅負責征收的稅種:
(不包括已明確由國家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的地方稅部分):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車船使用稅、車輛使用牌照稅、屠宰稅、資源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印花稅、農業稅、農業特產稅、契稅、耕地占用稅、筵席稅,城市集體服務事業費、文化事業建設費、教育費附加以及地方稅的滯補罰收入和外商投資企業土地使用費。
四、國稅是垂直領導,直接歸上壹級國稅領導,地稅是雙管,業務歸上級地稅局領導,其他歸地方政府領導。
五、富裕地區壹般地稅局比國稅的待遇好,因為地稅歸地方財政支出,地方經濟好,相對地稅的待遇就要;偏遠地區壹般都愛去國稅,因為國稅屬於中央財政撥款,比較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