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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和地稅這兩個稅有什麽聯系和區別?具體稅種分開征收的依據是什麽?求大神幫助

第壹個文件:《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組建在各地的直屬稅務機構和地方稅務局實施意見的通知》

(1993年12月9日國辦發〔1993〕87號)

(壹)關於征收管理範圍的劃分。

為有利於加強稅收征收管理,減少不必要的重疊征收,按照分稅制財政體制的規定,兩個稅務機構的征收範圍具體劃分如下:

國家稅務局系統主要負責下列各稅的征收和管理:

1、增值稅;

2、消費稅;

3、進口產品消費稅、增值稅,直接對臺貿易調節稅(委托海關代征);

4、鐵道、各銀行總行、保險總公司集中繳納的營業稅、所得稅和城市建設維護稅;

5、中央企業所得稅;

6、地方和外資銀行及非銀行金融企業所得稅;

7、海洋石油企業所得稅、資源稅;

8、證券交易稅(未開征前先征收在上海、深圳市證券交易所交易證券的印花稅);

9、對境內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的各項稅收以及外籍人員(華僑、港澳臺同胞)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按稅種分別入中央庫和地方庫);

10、出口產品退稅的管理;

11、集貿市場和個體戶的各項稅收(按稅種分別入中央庫和地方庫);

12、中央稅的滯補罰收入;

13、按中央稅、***享稅附征的教育費附加(屬於鐵道、銀行總行、保險總公司繳納的入中央庫,其它入地方庫);

14、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國家預算調節基金。

地方稅務局主要負責下列各稅的征收和管理(不包括已明確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征收的地方稅部分):

1、營業稅;

2、個人所得稅;

3、土地增值稅;

4、城市建設維護稅;

5、車船使用稅;

6、房產稅;

7、屠宰稅;

8、資源稅;

9、城鎮土地使用稅;

10、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

11、地方企業所得稅(包括地方國有、集體、私營企業);

12、印花稅;

13、筵席稅;

14、地方稅的滯補罰收入;

15、按地方營業稅附征的教育費附加。

第二個文件: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稅收征管範圍意見的通知》1996年1月24日國辦發(1996)4號。

壹、關於集貿市場和個體工商戶稅收

個體工商戶稅收征管範圍的劃分,按照收入歸屬原則,由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分別征收管理。即增值稅、消費稅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征收管理,營業稅、個人所得稅和其他稅收由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管理。

為加強稅收征管,降低稅收征收成本,避免工作交叉,方便個體工商戶納稅,經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協商壹致,其各自負責征收的稅種可以相互委托代征,相互委托代征不收取代征手續費。

集貿市場內的個體工商戶按上述規定執行。

二、關於涉外稅收

增值稅、消費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征收管理。營業稅、個人所得稅及其他地方稅種由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管理,也可以委托國家稅務局代征。

三、關於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所得稅、股份制企業的所得稅,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征收管理。

中央與地方所屬企、事業單位組成的聯營企業

四、關於證券交易稅

證券交易稅(未開征前對證券交易征收的印花稅)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征收管理。

五、關於教育費附加

教育費附加(鐵道、銀行總行、保險總公司繳納的除外)由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管理。為簡化征收手續,隨增值稅、消費稅附征的教育費附加也可以委托國家稅務局代征

第三個文件:《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所得稅收入分享體制改革後稅收征管範圍的通知》國稅發(2002)8號?。

壹、2001年12月31日前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征收管理的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包括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以及按現行規定征收管理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仍由原征管機關征收管理,不作變動。?

二、自2002年1月1日起,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有關規定,在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開業)登記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征收管理。但下列辦理設立(開業)登記的企業仍由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管理:?

(壹)兩個以上企業合並設立壹個新的企業,合並各方解散,但合並各方原均為地方稅務局征收管理的;?

(二)因分立而新設立的企業,但原企業由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管理的;?

(三)原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事業單位改制為企業辦理設立登記,但原事業單位由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管理的。?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仍由原征收機關負責征收管理。?

三、自2002年1月1日起,在其他行政管理部門新登記註冊、領取許可證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律師事務所、醫院、學校等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其他組織,其企業所得稅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征收管理。?

四、2001年12月31日前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但未進行稅務登記的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在2002年1月1日後進行稅務登記的,其企業所得稅按原規定的征管範圍,由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分別征收管理。

五、2001年底前的債轉股企業、中央企事業單位參股的股份制企業和聯營企業,仍由原征管機關征收管理,不再調整。

六、不實行所得稅分享的鐵路運輸(包括廣鐵集團)、國家郵政、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國家開發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氣企業,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征收管理。?

第四個文件:《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新增企業所得稅征管範圍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20號?

壹、基本規定

以2008年為基年,2008年底之前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各自管理的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不作調整。2009年起新增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中,應繳納增值稅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由國家稅務局管理;應繳納營業稅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由地方稅務局管理。

同時,2009年起下列新增企業的所得稅征管範圍實行以下規定:

(壹)企業所得稅全額為中央收入的企業和在國家稅務局繳納營業稅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由國家稅務局管理。

(二)銀行(信用社)、保險公司的企業所得稅由國家稅務局管理,除上述規定外的其他各類金融企業的企業所得稅由地方稅務局管理。

(三)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企業所得稅仍由國家稅務局管理。

二、對若幹具體問題的規定

(壹)境內單位和個人向非居民企業支付《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的,該項所得應扣繳的企業所得稅的征管,分別由支付該項所得的境內單位和個人的所得稅主管國家稅務局或地方稅務局負責。?

(二)2008年底之前已成立跨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2009年起新設立的分支機構,其企業所得稅的征管部門應與總機構企業所得稅征管部門相壹致;2009年起新增跨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按基本規定確定的原則劃分征管歸屬,其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的管理部門也應與總機構企業所得稅管理部門相壹致。

(三)按稅法規定免繳流轉稅的企業,按其免繳的流轉稅稅種確定企業所得稅征管歸屬;既不繳納增值稅也不繳納營業稅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暫由地方稅務局管理。

(四)既繳納增值稅又繳納營業稅的企業,原則上按照其稅務登記時自行申報的主營業務應繳納的流轉稅稅種確定征管歸屬;企業稅務登記時無法確定主營業務的,壹般以工商登記註明的第壹項業務為準;壹經確定,原則上不再調整。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

總結:國家稅務局主要負責征收和管理的項目有:增值稅,消費稅,鐵道、各銀行總行、保險總公司集中繳納的營業稅、所得稅和城市維護建設稅,中央企業所得稅,中央與地方所屬企、事業單位組成的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的所得稅,2002年1月1日以後在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開業)登記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地方和外資銀行及非銀行金融企業所得稅,海洋石油企業所得稅、資源稅,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個人所得稅,對證券交易征收的印花稅,車輛購置稅,出口產品退稅,中央稅的滯補罰收入,按中央稅、***享稅附征的教育費附加(屬於鐵道、銀行總行、保險總公司繳納的入中央庫,其他入地方庫)。

?  地方稅務局主要負責征收和管理的項目有(不包括已明確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征收的地方稅部分):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車船稅,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契稅,煙葉稅,印花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暫停征收),地方稅的滯補罰收入,按地方營業稅附征的教育費附加。在絕大部分地區還負責社會保險費及其他壹些地方規費的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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