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稅局辦理完委托繳稅協議書後,報稅、購領發票的具體流程: 壹、申報納稅 (壹)如果您是財務制度健全(計劃實行查帳征收方式)的業戶,須辦理以下手續 1、辦理稅種核定:填寫《應繳稅種登記表》交主管地方稅務機關。 2、辦理ETS繳稅。 3、納稅申報。每月應於15日前申報並繳納上月稅款。 4、需辦理網上報稅的:辦理ETS繳稅後填寫《郵寄(電子)申報征收事項申請審批表》,待審批通過後,領取《核準申報納稅方式通知書》,登陸到廣州地稅網( www.gzds.gov.cn 或 www.gzds.org ),登錄辦稅大廳選擇增城分局後在下載區下載報稅軟件及用戶手冊;網上報稅咨詢熱線87512045(87512048)轉802。 5、辦理個稅明細申報。軟件應用及升級網站: / 上報文件網站: / ; (二)如果您是財務不健全業戶(定率征收戶、雙定征收戶),須辦理以下手續 1、辦理稅種核定:填寫《應繳稅種登記表》交主管地方稅務機關。 2、申請征收方式、定額審批。(雙定戶申請定額時應提供“人工費、租賃費、折舊費、水、電費、裝修費”六項成本費用的資料,國稅戶還需提供國稅定稅通知書。) 3、辦理ETS繳稅。(辦理程序見二、辦理ETS繳稅流程) 4、 雙定戶辦理簡易申報:辦理ETS繳稅後填寫《郵寄(電子)申報征收事項申請審批表》。 5、 納稅申報。已辦理簡易申報的雙定戶每月應於10日前存入上月稅款,余額不足的,按《征管法》第三十二條處理。 (三)請您註意各稅種的納稅期限,並及時申報納稅: (城市)房(地)產稅(按原值計征)、土地使用稅的納稅期限為每年的6月-9月;企業所得稅按季預繳,年度匯算清繳的期限為分別為次年的4月底前,個人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期限為次年3月底前,其它各項稅費的納稅(費)期限為次月15日前。 二、辦理ETS繳稅流程 1、納稅人需到辦稅大廳領取壹式三份已蓋有主管稅務機關印章的《委托繳稅協議書》; 2、納稅人需攜《委托繳稅協議書》到開戶銀行辦理繳稅帳號確認手續; 3、開戶銀行核對並確認納稅人資料後,在壹式三份的《委托繳稅協議書》上加蓋銀行行號和繳稅帳號印章並在銀行系統作標識後,留存壹份,其余的兩份應交納稅人; 4、納稅人將開戶銀行退還的《委托繳稅協議書》壹份交回辦稅大廳前臺,另壹份自存; 三、如果您需要申請領購發票,首次應提供以下資料(提供復印件,同時提供原件以便核對或留查): 1、普通發票 (1)營業執照副本或其它執業證件(社團登記證、事業單位登記證、民辦非企業登記證、演出許可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辦學許可證、行政事業收費許可證等副本)。(2)領購發票經辦人身份證原件。(3)填報《發票領購申請審批表》並加蓋地稅發票專用章或財務專用章(領購服務定額發票必須加蓋發票專用章)。(4)地稅《稅務登記證》副本或臨時稅務登記證原件。 (5)業戶從事經營範圍以外的業務,需要領購相應發票的,須提供勞務合同、有效協議等相關資料及書面申請。(6)首次領購大額發票(廣告、建築萬元位和銷售不動產發票除外)的,須提供相關合同或有效資料。 2、業戶首次領購特殊行業發票,除按照上述規定的資料外,還應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四、如果您需要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應提供以下資料: 1、填寫《廣州市地方稅務局開具〈統壹發票〉申請審批表》(可向前臺人員索取); 2、地稅稅務登記證(副本)等有效證照原件及復印件壹份; 3、申請代開發票經辦人的合法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壹份; 4.付款方出具的書面確認證明(包括合同或協議、付款方證明); 5.《外出經營稅收管理證明單》(外地納稅人來穗臨時經營的需提供); 6.建築業代開票納稅人首次開票應提供中標通知書等工程項目證書,對沒有項目證書的工程項目,納稅人應提供書面材料(內容包括工程施工地點、工程總造價、參建單位、聯系方法等。) 7、申請開具《銷售不動產統壹發票》(代開)和《建築業統壹發票》(代開)的單位,還應攜帶單位的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或單位的業務用章,在發票的收款方簽章上加蓋印章。 8、繳稅方式:ETS扣款或帶銀行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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