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是行政單位,不是事業單位(國家稅務局下設的學校、培訓中心等才是事業單位)。 國家稅務總局實行中央、省、市縣的垂直領導體制。1994年實行分稅制改革時,將原來的稅務局分設為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是國家的稅收征收機關,國家稅務局主要負責征收中央稅以及中央與地方***享稅等稅收,地方稅務局主要負責征收地方稅等。 國家稅務總局的主要職能是: (壹)擬定稅收法律法規草案,制定實施細則;提出國家稅收政策建議並與財政部***同審議上報、制定貫徹落實的措施。 (二)參與研究宏觀經濟政策、中央與地方的稅權劃分,提出完善分稅制的建議;研究稅負總水平,提出運用稅收手段進行宏觀調控的建議;制定並監督執行稅收業務的規章制度;指導地方稅收征管業務。 (三)組織實施稅收征收管理體制改革;制定征收管理制度;監督檢神謹激查稅收法律法規、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 (四)組織實施中央稅、***享稅、農業稅及國家指定的基金(費)的征收管理;編報稅收長遠規劃和年度稅收收入計劃;對稅收法律晌租法規執行過程中的征管和壹般遊襪性稅政問題進行解釋;組織辦理工商稅收減免及農業稅特大災歉減免等具體事項。 (五)開展稅收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參加涉外稅收的國際談判,草簽和執行有關的協議、協定。 (六)辦理進出口商品的稅收及出口退稅業務。 (七)管理國家稅務總局系統(以下簡稱國稅系統)的人事、勞動工資、機構編制和經費;管理省級國家稅務局的正副局長及相應級別的幹部,對省級地方稅務局局長任免提出意見。 (八)負責稅務隊伍的教育培訓、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管理直屬院校。 (九)組織稅收宣傳和理論研究;組織實施註冊稅務師的管理;規範稅務代理行為。 (十)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國家稅務總局對全國國稅系統實行垂直管理,協同省級人民政府對省級地方稅務局實行雙重領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