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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有農業稅嗎?

國外對農業沒有獨立的稅制,大多數國家采用復合稅,像農業和工業壹樣,將流轉稅、所得稅、土地稅或財產稅合二為壹。對農產品、農業收入、農業用地給予不同程度的稅收優惠政策。

以農產品為征稅對象,征收流轉稅。

這種類型大致可以分為兩種:壹種是增值稅國家,如英國、愛爾蘭、法國、德國、奧地利、荷蘭、比利時、丹麥、盧森堡、意大利、葡萄牙、西班牙、瑞典、挪威、土耳其、俄羅斯、印度、日本、韓國、菲律賓、阿根廷、巴西、智利、哥倫比亞、厄瓜多爾、烏拉圭和新西蘭。另壹類是銷售稅國家,如美國和澳大利亞。目前,世界上約有110個國家實行了增值稅。

征收農產品流轉稅的國家在對農產品征稅時采取了兩種優惠政策:

壹種是零稅率或免稅。大多數實行增值稅的發展中國家對包括農產品在內的食品實行零稅率或免稅,如發展中國家的阿根廷、烏拉圭和菲律賓,發展中國家的土耳其和哥倫比亞,發達國家的英國、愛爾蘭和加拿大。免稅是指只免除這個環節的增值稅,不能抵扣進項稅,也就是壹般所說的“免稅無抵扣權”;零稅率是比免稅更優惠的政策。除了免除這個環節的增值稅,還可以抵扣(或退稅)進項稅,即免除所有環節的增值稅,也可以稱為“有抵扣權的免稅”。

第二是低稅率。歐洲大多數國家* * *對農產品采用低增值稅率。例如,意大利對農產品征收4%的低稅率(其他產品為10%或20%),法國對食品(包括農產品)征收7%的低稅率,荷蘭對谷物征收6%的低稅率(標準稅率為17.5%)。

以農業收入為征稅對象,征收所得稅。

所有實行所得稅的國家都把農業收入作為所得稅的征收對象。有些國家把農業收入單獨列出,比如土耳其的農業所得稅,韓國的農業稅。大多數國家將農業收入納入營業收入,如美國和日本。

每個國家對農業收入征收所得稅都有不同的優惠政策:抵扣。例如,韓國的農業稅是按照農業收入減去免稅和基本扣除後的余額對取得農業收入的人征收,基本扣除額為560萬韓元;減免稅。土耳其農業所得稅規定,農民年收入低於15萬裏,允許申報總收入減少的70% ~ 90%。印度的所得稅為農業收入提供免稅。韓國的農業稅規定對應的稅額在1000韓元以下。

以土地為征稅對象,對農用地征收土地稅或財產稅。

許多國家將農地作為土地或不動產征收土地稅或財產稅。財產稅的早期形式是土地稅。隨著經濟的發展,房產稅已經擴展到對動產和不動產征稅。但是,土地稅仍然是全世界通行的做法。有的國家不單獨設立土地稅,而是按照壹般財產稅征收土地;有的國家不設壹般財產稅,單獨設土地稅;有些國家即使征收壹般財產稅,也單獨設置土地稅。農地壹般包含在土地稅或財產稅中。如美國、加拿大、墨西哥、俄羅斯、法國、德國、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羅馬尼亞、巴西、日本、韓國、泰國、馬來西亞、阿根廷、智利、南非、利比裏亞、印度、坦桑尼亞等國都對農業用地征收土地稅或財產稅。巴西的農村土地稅以壹定的土地面積為計稅單位,根據當地地價確定土地的計稅價值,稅率為0.2% ~ 3.5%。俄羅斯除了對農業用地征收土地稅,還對森林資源的使用征收林業稅。韓國征收綜合土地稅,土地估價管理部門評估的土地的市場價值或租金價值的0.1%,牧場標準面積的0.3%,各類超標面積的5%。

農業生產方式的變化決定了農業稅制的變化。

國外農業稅制是隨著國內農業生產方式的變化而不斷變化的。有什麽樣的生產方式,就有什麽樣的農業稅收制度。20世紀五六十年代,國外農業生產關系發生了巨大變化——資本主義農場取代了傳統的小規模家庭農業。

農場制和家庭小生產農業的區別在於:第壹,生產規模不同。家庭小生產農業是以農民自有土地為基礎的,生產規模小,而農場經營是以租者的土地為基礎的,所以其生產規模不再受原有土地規模的束縛,而是從適合農業生產力的規模入手,實行企業化經營。生產規模的擴大改變了原有的組織結構。第二,經營目的不同。家庭小生產農業是壹種以自給自足為基礎的農業。生產的農產品主要滿足家庭消費,有剩余才出售。因此市場反應不靈敏,難以享受政府農產品價格補貼。而農場是以盈利為目的,為市場而生產。在農場制度下,政府補貼已經成為收入的主要來源。出於經營目的和投資者權益保護的需要,農場建立了會計制度。這樣,政府就有條件建立以農場核算為基礎的所得稅制度。第三,資本實力不同。農場制度下的經營者是營利性投資,不是個人的生計行為,所以在資本實力上大大超越家庭小生產農業。

財政體制的不同決定了農業稅制的不同。

不同財政體制下的稅收政策差異很大。美國地方政府(這裏主要指市縣政府,在國外,省或州政府稱為地區政府——編者註)的收入主要來自房產稅,房產稅稅率與政府預算支出掛鉤,需要將所有房產統壹在壹個地方,適用稅率。因此,政府的農業稅政策主要集中在如何合理計算農業和非農業土地、建築物等不動產的稅基上。加拿大、德國、法國的房產稅從征稅對象和稅率兩個方面進行規定。這是因為房產稅是地方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所以有的用房產稅(或房地產稅),有的用土地和房地產作為單獨稅種。但由於稅收立法權不屬於地方政府,地方政府的房產稅收入也不完全與本級預算掛鉤,所以在房產稅建設上強調全國統壹或省統壹。

兩個啟示

國外農業稅制對中國農業稅制改革有兩個啟示:

以生產力為標準評價稅制

制度經濟學學派認為,生產方式的變革是推動制度變遷的根本原因。這也適用於對稅收制度的評價。也就是說,評價制度的標準只有壹個,就是適應不適應生產力的要求,先進不先進無所謂。

各國農業稅收政策的差異也證實了這壹觀點。在流轉稅上,美國和加拿大對農產品征收商品稅,德國、法國和英國征收增值稅;房產稅方面,德國收房產稅和土地稅,加拿大、法國、美國收房產稅,英國不收房產稅,只收遺產稅。雖然這些稅收政策與歷史習慣有關,但也可以看出,他們政府追求的是如何讓稅收適應農業生產方式,促進農業生產力,而不考慮誰更先進。

隨著我國工業化和國民經濟現代化進程的加快,農業經濟在國民經濟中的比重自然會下降,但農業的地位決定了我們必須重視對農業稅收的研究。稅收是從居民處獲得的強制性、無償的財政收入,稅收政策是解決政府如何“拿”的問題。“取之有道,則取錢不傷身”是制定稅收政策的首要原則。稅收政策的核心是解決農業與二、三產業的負擔平衡問題。中國的國情和國外很不壹樣,國外長期以來都是以農場為基礎的。雖然國內也有壹些類似的家庭農場,但從基本面來看,還是小規模的家庭生產。所以,復制他們的做法其實很難,必須走自己的路。

正確處理取與予的關系是建立新的農業稅收政策的前提。

目前,國外關於農業稅與政府公共服務體系的關系有兩種思路:壹種是農民“既負擔又享受”;另壹種是“既不負擔也不享受”。美國、法國、德國更重視農業稅收政策,農民負擔相對更重。政府主要用錢來完善農業公共服務體系,農民也從這個體系中獲得相應的回報,從而促進農業經濟的發展,讓農民受益。這是壹個“雙贏”的策略,符合“混合經濟”的現代思想和公共財政建設的方向。英國是典型的既不向農民收稅,也不提供公共服務的國家,也就是“自由主義”的農業理論。由於公共服務體系建設落後,英國農業落後於歐洲主要國家,瘋牛病、口蹄疫瘋狂蔓延在所難免。現在看來,我們必須跳出“就事論事”的稅收政策研究,從“取與予的關系”重新認識農業稅問題。

近年來,根據農民負擔過重的事實,國務院提出了減輕農民負擔的問題。隨之而來的是取消農民稅收的想法。有人說,現在國家強大了,全國農業稅才300多億,是654.38+0萬億財政收入的零頭。為什麽要征收?也有人主張完全取消農業稅,不對農民征稅。

這些觀點至少反映了中國的農業稅改革已經走到了壹個“十字路口”。何去何從,值得深思。市場經濟條件下農業和農村公共事務的存在,要求政府向農民集中部分財力,這是由我國目前的國情決定的。即使在發達時期,農業和農村公共事務的資金也應該來自農民,這是市場經濟規律在農業上的體現。當前,減輕農民負擔是必要的,但也存在壹個“度”的把握問題。在壹個農業人口超過8億的國家,如果不對農民征稅,後果不堪設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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