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次拍賣後沒有人出價,也就是說這個東西所包含的貨幣價值沒有被大家接受,會再次降價拍賣。在這種情況下,只有兩個選擇:拍賣或降價出售。這時候法院應該以如何實現事物價值最大化為目的權衡兩者,而不應該硬性規定法律條文。如果需要被執行人同意才能出售,而且已經消失了,那就只能第二次降價拍賣,浪費時間,得不到各方的理想結果。所以法院不應該降價拍賣,而應該直接判決房產以拍賣價格出售給外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拍賣無競買人或者競買人的最高應價低於保留價,在場的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不申請以拍賣確定的保留價清償債務的,應當在六十日內再次拍賣。第二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對第二次拍賣的動產進行估價,交由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清償債務。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收或者未依法交付用於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將動產返還被執行人。第二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將二次拍賣仍被拍賣的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利移交給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清償債務。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清償債務的,應當在六十日內舉行第三次拍賣。第三次拍賣失敗,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不能依法接受該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利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自第三次拍賣終結之日起七日內發出變賣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無買受人願意以第三次拍賣的底價購買該財產,申請執行人和其他執行債權人仍拒絕接受該財產清償債務的,解除查封、凍結,將該財產返還被執行人,但可以對該財產采取其他執行措施的除外。受宏觀經濟環境影響。國家宏觀調控行動頻繁,力度空前,尤其是司法拍賣標的房地產是調控的主要對象。無論是企業還是個人,在當前和可預見的未來,都普遍不看好房地產行業的復蘇。沒有銀行貸款,企業和個人只能望房興嘆;拍賣公告的範圍較窄。壹般拍賣案件只在當地報紙上刊登壹次,很多人無法及時看到。對於第壹個拍賣案例,拍賣行不發布關於標的物的公告。對於人民法院訴訟資產網,連法院幹警都不太了解,而且資產網公示期短,有的明明還沒拍賣,卻顯示公示已過期,不利於潛在競買人了解標的物信息;受拍賣標的限制。由於查封的標的物種類、流通、市場情況不同,標的物瑕疵較多,甚至瑕疵不明,意向競買人不敢輕易競買;評價方法不當。評估資產有三種方法:收益法、清算法、市場比較法和重置成本法。但為了利益最大化,評估機構壹般采用市場比較法,而對於生產設備,則采用重置法進行價值評估。買方沒有65,438+07%的扣稅,也沒有安裝維護的保障,導致潛在投標人望而卻步。房地產標的物的過戶費完全由買方承擔的“慣例”擡高了成本。比如個人住房5年以內的買家要承擔3%的契稅,5年以上的買家要承擔3%的契稅,第二套和門面房的契稅更高,從而降低了競買人的競買欲望。第壹,加強標的物信息公開。要充分利用人民法院訴訟資產網這個平臺,加大對人民法院訴訟資產網的宣傳力度,讓更多的人了解這個平臺。二是加強對標的物瑕疵信息的收集,讓競買人充分了解拍賣標的。第三,對於房產的拍賣,參考上海等地的做法。拍賣完成後,轉讓稅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即單獨承擔稅款,進壹步凸顯了拍賣的公平性。第四,對不同的資產采用不同的評估方法。有些數額較大的資產壹般人買不到,有資金實力的人也不願意把精力和金錢花在閑置資產上。資產如果不能變現,只會越來越貶值。所以,如果是生產資料,就應該通過清算算法評估,以合理的低價吸引人的眼球,讓有資金有實力的競標者參與競爭,實現資產變現。國有資產拍賣後,人民法院應當再次折價拍賣或者直接清償債務。如果兩者都不能實現,就拍賣變賣還債。
法律客觀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若幹規定》第十九條拍賣無競買人或者競買人最高應價低於保留價的,在場的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申請或者同意以拍賣確定的保留價接受拍賣財產的,應當交其清償債務。有兩個以上執行債權人申請拍賣財產清償債務的,由法定清償順序第壹的債權人優先受償;還款順序相同的,以抽簽方式確定受益人。債務人應付的債權數額低於抵押物的價款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限期補足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