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罰相當原則是行政處罰法上的壹項基本原則,2021年行政處罰法修改後,過罰相當原則沒有作出修改,即仍在總則部分沿用了舊法規定,該原則內涵已較為定型化。從行政執法實踐來看,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政處罰過程中,傾向於適用明確的罰責條款作出處罰,但疏於通過過罰相當原則糾正行政裁量偏差。如近日央視報道的陜西“芹菜案”,市場監管部門適用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對個體戶售賣5斤芹菜的行為,以涉嫌經營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食品,作出罰款6.6萬元的處罰,明顯超出了社會公眾所能接受的限度,並引起網友的“聲討”。
在行政產生之初,公民被視為國家行政管理的對象,對行政權具有絕對服從的義務,現代法治國家將公民視為行政的主體之壹,強調即便是行政權也不得越過“籬笆”,而要保持私權應有的空間和穩定性。其中,過罰相當原則充當了防止行政權越界的“籬笆”的角色。
過罰相當,是行政處罰必不可少的正當性基礎之壹,其與刑法上的罪刑相適應原則壹脈相承。依報應主義,行政處罰只有與違法行為相均衡,方能取得道義上的正當性。對此,行政處罰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從司法實踐來看,過罰相當原則以行政處罰中裁量權的運用為主要規範對象,要求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裁量既要全面考慮依法應當考慮的案件因素,也要排除依法不應當考慮的案件因素,做到裁罰公正合理。過罰相當原則反映在行政訴訟法上,為該法第七十條第六項“明顯不當”撤銷標準。行政機關由於未考慮相關裁罰因素,或者考慮了不相關因素,導致作出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屬於典型的裁罰目的瑕疵,司法審查應予以糾正。
隨著社會的發展,行政權力已介入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而行政領域之浩瀚,違法形態之紛雜,已遠非立法者所能概括與預見,規範行政行為的法律規則供給不足在所難免。過罰相當作為行政處罰法上的基本原則,既用以指導行政立法,更用以指導行政執法與行政審判。在具體個案的執法、司法中,對雖有法律規範,但簡單適用可能導致明顯不公平的法律後果時,應當通過行政處罰法總則編的基本原則加以平衡。因之,法院審查行政裁量實質合法性時,過罰相當原則便成為法律適用的不二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