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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頭稅費什麽意思

過頭稅是指稅收征管部門為了完成稅收任務而過度地向民間征稅的做法,包括時間上的過頭和幅度上的過頭兩種。時間上的過頭是指,稅務專管員為了完成稅收任務,把來年、後年甚至是以後更多年份的稅收提前收了上來;而幅度上的過頭是收壹些不該收的稅,或者提高稅率,隨意罰款等。包括將國家的減免稅費政策打折扣,還包括巧立名目增設新的收費項目,或者在已經實施的收費項目中過度監管和過度活動。

受到經濟下滑的影響,政府財政稅收收入大幅下滑,各級稅收征管部門為了完成征收任務,可能會出現征收過頭稅的情況。

正如眾多分析者指出的,稅收任務是各級政府以及稅務部門行為的“指揮棒”。各級政府的“業績”,長期被簡單化為GDP增長以及稅收增長。每年年初,從上到下,層層下達指令性計劃。為確保完成任務,往往層層提高標準;為粉飾政績,制造繁榮局面,還要年年加碼。在這中間,GDP增長數據被認為比較虛,稅收則是比較實在的衡量標準。於是當經濟下滑、稅源減少時,地方政府為完成任務就可能“人為註水”,收取“過頭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第九條 各單位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帳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任何單位不得以虛假的經濟業務事項或者資料進行會計核算。

《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第十條 下列經濟業務事項,應當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

(壹)款項和有價證券的收付;

(二)財物的收發、增減和使用;

(三)債權債務的發生和結算;

(四)資本、基金的增減;

(五)收入、支出、費用、成本的計算;

(六)財務成果的計算和處理;

(七)需要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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