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到經濟下滑的影響,政府財政稅收收入大幅下滑,各級稅收征管部門為了完成征收任務,可能會出現征收過頭稅的情況。
正如眾多分析者指出的,稅收任務是各級政府以及稅務部門行為的“指揮棒”。各級政府的“業績”,長期被簡單化為GDP增長以及稅收增長。每年年初,從上到下,層層下達指令性計劃。為確保完成任務,往往層層提高標準;為粉飾政績,制造繁榮局面,還要年年加碼。在這中間,GDP增長數據被認為比較虛,稅收則是比較實在的衡量標準。於是當經濟下滑、稅源減少時,地方政府為完成任務就可能“人為註水”,收取“過頭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第九條 各單位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帳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任何單位不得以虛假的經濟業務事項或者資料進行會計核算。
《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第十條 下列經濟業務事項,應當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
(壹)款項和有價證券的收付;
(二)財物的收發、增減和使用;
(三)債權債務的發生和結算;
(四)資本、基金的增減;
(五)收入、支出、費用、成本的計算;
(六)財務成果的計算和處理;
(七)需要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