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乘用車征收標準
乘用車指主要用於載運乘客及其隨身行李或臨時物品的汽車,包括駕駛員座位在內最多不超過9個座位。乘用車按發動機氣缸容量(排氣量)分檔進行征收。 (1)發動機氣缸容量(排氣量)為1.0升(含)以下的,每輛車征收240元/年; (2)發動機氣缸容量(排氣量)為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每輛車征收420元/年;(3)發動機氣缸容量(排氣量)為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每輛車征收480元/年;(4)發動機氣缸容量(排氣量)為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每輛車征收900元/年; (5)發動機氣缸容量(排氣量)為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每輛車征收1800元/年; (6)發動機氣缸容量(排氣量)為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每輛車征收3000元/年; (7)發動機氣缸容量(排氣量)為4.0升以上,每輛車征收4500元/年。
2、商用車征收標準
(1)核定載客人數9人(含)以上20人以下的中型客車(包括電車),每輛車征收900元/年;
(2)核定載客人數20人(含)以上的中型客車(包括電車),每輛車征收1020元/年;
(3)半掛牽引車、三輪汽車和低速載貨汽車等貨車,每輛車征收每噸96元/年。車輛自重尾數在0.5噸以下(含0.5噸)的,按照0.5噸計算;超過0.5噸的,按 照1噸計算。
3、其他車船征收標準按照《黑龍江省車船稅稅目稅額表》進行征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 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