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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棚戶區改造稅收優惠政策解讀

問:棚戶區改造有哪些稅收優惠政策?棚戶區是怎麽定義的?

答: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棚戶區改造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101號)規定,自2013年7月4日起,棚戶區改造可享受以下稅收優惠政策:(1)改造安置房建設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免征與裝修安置房管理單位、開發商和個人購買安置房相關的印花稅。在商品房等開發項目中配套建設安置房的,根據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房屋征收(拆遷)補償協議或棚戶區改造合同(協議),按照改造安置房建築面積占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和印花稅。(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轉讓舊房作為改造安置用房且增值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三)經營管理單位回購已分配的重建安置房並繼續作為重建安置房使用的,免征契稅。(4)個人首次購買90平方米以下裝修安置房,按1%的稅率征收契稅;購買90平方米以上,但符合普通住房改造標準的安置房,按法定稅率減半征收契稅。(五)個人因征收房屋取得貨幣補償並用於購買、裝修、安置房屋的,或者因征收房屋進行產權調換並取得裝修、安置房屋的,按照有關規定免征契稅。個人取得的拆遷個人補償,按照有關規定免征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棚戶區改造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101號)第六條規定:“棚戶區是指房屋數量多、結構簡單、建築密度大、使用年限長、使用功能不全、基礎設施較差的地區,包括城市棚戶區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棚戶區改造是指列入省人民政府批準的棚戶區改造規劃或者年度改造計劃的改造項目;改造安置房,是指有關部門和單位與棚改戶簽訂的房屋征收(拆遷)補償協議或者明確用於安置被征收房屋或者通過改建、擴建、翻建實施改造的棚戶區改造合同(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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