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二條 規定: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之日起六十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
《中華人民***和國臨時居民身份證管理辦法》 第二條 規定:居住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的中國公民,在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
申領和補辦換身份證需要準備以下材料:
1.申請人的居民戶口簿(驗原件);
2.申請人原申領的居民身份證(沒辦證和遺失證件的除外);
3.申請人的《數碼照相回執》(新辦證或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的提供);
4.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派出所戶政室打印)。
辦理流程:
1.持上述材料到戶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請首次辦理身份證,並填寫申請表。
2.申請表及相關材料證明提交後會進行初步審核,確認無誤後,申請人可領到《第二代居民身份證領取憑證》
3.在通知時間內,持《第二代居民身份證領取憑證》到辦理的派出所領取證件。
4.按期換證每證20元,過期補證每證40元。
辦理地址:
申領人常住戶口所在地派出所。
可以辦理臨時登機證明。
如果乘客忘記攜帶或丟失身份證,可憑過期身份證、駕駛證、戶口本等可證明身份的相關證件到候機樓警務室辦理臨時乘機證明。
臨時乘機證明有效期壹般為7天,特殊情況可以延長至15天,根據物價部門規定收費。臨時乘機證明也為紙質,僅限於乘坐飛機時有效。
《關於建立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掛失申報和丟失招領制度的意見》
8、提供臨時身份證明服務。對因丟失、被盜或忘記攜帶居民身份證急需登機、乘火車、住旅館人員,機場、火車站派出所和旅館轄區派出所通過查詢全國人口信息系統核準人員身份,及時為其開具臨時身份證明,用於當次乘機、乘火車和入住旅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