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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條例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了促進海口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發展,規範海口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管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海口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是經國務院批準,以實施自主創新戰略、促進經濟結構調整和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發展高新技術產業為目的的特定區域。第三條 海口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和市人民政府決定由海口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負責管理的獅子嶺工業園、海馬工業園、藥谷工業園、雲龍產業園、國際創意港、美安科技新城等產業園區(以下統稱高新區)的開發、建設、管理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第四條 高新區應當以科技創新為基礎,加大科技成果產業化力度,建設成為科技創新示範基地、科技成果孵化和輻射基地、高新技術產業化基地以及創新人才培育基地,實現高新技術成果的商品化、產業化和國際化。第五條 高新區應當以促進產業發展為核心,堅持產業特色發展、高端發展、創新發展、綠色發展;應當建立統壹、協調、高效的管理體制,堅持規範服務、專業服務、便捷服務。第六條 鼓勵國內外的組織和個人在高新區投資或者設立高新技術企業、研究開發機構、中介機構和其他社會組織,從事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的研發、生產、經營、咨詢、服務等活動。

高新區及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依照國家以及本省、本市扶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規定,享受各項優惠政策。第二章 管理體制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高新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高新區管委會)。高新區管委會根據市人民政府的授權,對高新區實行統壹管理,履行法定的職責和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協調國家、省和本市有關部門設在高新區機構的工作。

市人民政府所屬部門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將本部門行使的行政管理事項委托給高新區管委會行使。

除本條例規定授權或者委托給高新區管委會行使的行政管理事項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另行決定其他授權或者委托的行政管理事項。第八條 高新區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配合高新區管委會開展招商引資和項目建設,協助高新區管委會做好管理和服務工作。

高新區管委會應當支持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發展經濟和社會事業,形成相互促進的合作機制。第九條 高新區管委會應當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規劃,按照生態良好、用地集約、產業集聚、設施配套的要求,組織編制高新區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

高新區管委會應當根據市人民政府和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的委托,組織編制高新區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經依法批準後組織實施,並按照規定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第十條 高新區管委會享有市轄區壹級人事管理權限。

鼓勵和支持高新區創新人事管理制度,探索多種形式的用人機制和分配激勵機制。

高新區管委會根據機構編制管理的有關規定,按照精簡、統壹、效能的原則,設立工作部門和服務機構。第十壹條 公安、工商、稅務、海關、出入境檢驗檢疫、質量技術監督以及規劃、土地、環保等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管理需要在高新區設立派出機構或者分支機構;所設立的派出機構或者分支機構,應當在高新區管委會的組織協調下開展行政管理工作。第十二條 高新區實行單列財政預算,與市本級預算壹並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準。建立高新區分享的稅收收入隨其來源地稅收收入增長而相應增長的激勵機制,除國家和本省另有規定外,高新區的非稅收入納入高新區財政預算管理。

高新區管委會負責編制高新區財政預算決算,負責高新區政府采購和國有資產管理,接受市財政、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第十三條 高新區管委會根據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的委托,實施區內各類建設項目的規劃行政許可,核發建設項目用地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第十四條 高新區管委會根據市住房和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的委托,核發區內建設項目的施工許可證。

高新區房屋管理部門負責區內房屋產權交易初始登記審查,市住房和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相關證件。第十五條 高新區管委會根據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的委托,依據本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編制高新區土地利用專項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及年度土地儲備計劃,經依法批準後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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