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業主將房屋抵押後,房屋所有權仍屬於業主,業主有權出售房屋。同時,為了保護抵押權人的利益,對房主出售抵押房屋有壹定的限制:
1.抵押期間,業主應通知抵押人告知買受人該房屋已抵押;業主未告知抵押權人或買受人的,轉讓無效。此外,在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中也規定:“抵押期間,未經貸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將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轉讓、出售或贈與。”
2.買賣房屋的價格明顯低於其價值的,抵押權人可以要求房屋所有人提供相應的擔保;業主不提供的,房屋不得出售。
3.房屋所有人應當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將出售房屋所得價款提存與抵押權人約定的第三人。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業主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擔保法
第三十三條本法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占有,以該財產作為債權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第四十九條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登記的抵押財產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並告知受讓人該轉讓財產已經抵押;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受讓人的,轉讓無效。
抵押物轉讓價格明顯低於其價值的,抵押權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應的擔保;抵押人未提供的,抵押財產不得轉讓。
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應當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或者向與抵押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