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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房屋契稅

法律分析:1。對個人購買家庭唯壹住房(家庭成員包括購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積在9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征收契稅;面積在9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1.5%的稅率征收契稅。

2、對個人購買第二套家庭改善型住房,面積在9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征收契稅;面積在9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2%的稅率征收契稅。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擁有壹套住房的家庭購買的第二套住房。

3.納稅人申請稅收優惠的,根據納稅人的申請或授權,由購房地房產部門出具納稅人家庭住房情況書面查詢結果,並將查詢結果及相關住房信息及時傳遞給稅務機關。暫不具備查詢條件,無法提供家庭住房查詢結果的,納稅人應向稅務機關提交家庭住房實際套數的書面信用擔保。信用擔保不真實的,屬於虛假納稅申報,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理,不誠信記錄納入個人征信系統。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則,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出具納稅人家庭住房書面查詢結果,稅務機關應當在限定時間內對納稅人提交的稅收優惠申請予以辦理。

4、具體操作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稅務、房地產* * *部門共同制定。除北京、上海、廣州、深圳暫不執行契稅新政策第壹條第二項外,其他地區適用2018最新房地產契稅政策。

法律依據:《海南省地方稅務局關於進壹步明確契稅繳納期限的公告》。

1.納稅人委托房地產開發企業代收代繳房屋所有權轉讓契稅的,由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征收之日的次月15前,按照房屋交易價格的30%預繳契稅,剩余稅款憑房屋實測面積報告及其他相關資料(含減免稅信息)計算繳納。

二、對於納稅人申報繳納房屋所有權轉讓契稅,納稅期限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至納稅人辦理房產證之日止。

三。土地所有權轉移的契稅納稅期限為納稅義務發生之日的次月15之前。

四、僅普通家庭住房契稅減免屬於備案減免,納稅人符合本優惠政策條件的,應在備案申請期內提出申請,備案申請期為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至開具契稅完稅證明之日止。

本公告自2065438年4月15日起施行。本公告發布前,納稅義務已經發生但尚未繳納或結清稅款的,以本公告為準。《海南省地方稅務局關於明確契稅納稅期限的公告》(瓊地稅公告2014第8號)自本公告實施之日起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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