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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企業減免稅調查表怎麽填?

企業所得稅月(季)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的填報說明

壹、本表適用於實行查賬征收方式申報企業所得稅的居民納稅人及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的非居民納稅人在月(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時使用。

二、本表表頭項目:

1、“稅款所屬期間”:納稅人填寫“稅款所屬期間”為公歷1月1日至所屬月(季)度最後壹日。

企業年度中間開業的納稅人填寫的“稅款所屬期間”為當月(季)開始經營之日至所屬季度的最後壹日,自次月(季)度起按正常情況填報。

2、“納稅人識別號”:填寫稅務機關核發的稅務登記證號碼(15位)。

3、“納稅人名稱”:填寫稅務登記證中的納稅人全稱。

三、各列的填報

1、“據實預繳”的納稅人第2行—第9行:填報“本期金額”列,數據為所屬月(季)度第壹日至最後壹日;填報“累計金額”列,數據為納稅人所屬年度1月1日至所屬季度(或月份)最後壹日的累計數。納稅人當期應補(退)所得稅額為“累計金額”列第9行“應補(退)所得稅額”的數據。

2、“按照上壹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平均額預繳”的納稅人第11行至14行及“按照稅務機關確定的其他方法預繳的納稅人第16行:填報表內第11行至14行、第16行“本期金額”列,數據為所屬月(季)度第壹日至最後壹日。

四、各行的填報

本表結構分為兩部分:

1、第壹部分為第1行至第16行,納稅人根據自身的預繳申報方式分別填報,包括非居民企業設立的分支機構:實行據實預繳的納稅人填報第2至9行;實行按上壹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季度平均額預繳的納稅人填報第11至14行;實行經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預繳的納稅人填報第16行。

2、第二部分為第17行至第22行,由實行匯總納稅的總機構在填報第壹部分的基礎上填報第18至20行;分支機構填報第20至22行。

五、具體項目填報說明

1、第2行“營業收入”:填報會計制度核算的營業收入,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按其會計制度核算的收入填報。

2、第3行“營業成本”:填報會計制度核算的營業成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按其會計制度核算的成本(費用)填報。

3、第4行“實際利潤額”:填報按會計制度核算的利潤總額減除以前年度彌補虧損以及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後的余額。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比照填報。房地產開發企業本期取得預售收入按規定計算出的預計利潤額計入本行。

4、第5行“稅率(25%)”: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的25%稅率計算應納所得稅額。

5、第6行“應納所得稅額”:填報計算出的當期應納所得稅額。第6行=第4行×第5行,且第6行≥0。

6、第7行“減免所得稅額”:填報當期實際享受的減免所得稅額,包括享受減免稅優惠過渡期的稅收優惠、小型微利企業優惠、高新技術企業優惠及經稅務機關審批或備案的其他減免稅優惠。第7行≤第6行。

7、第8行“實際已預繳的所得稅額”:填報累計已預繳的企業所得稅稅額,“本期金額”列不填。

8、第9行“應補(退)所得稅額”:填報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的本次應補(退)預繳所得稅額。第9行=第6行-第7行-第8行,且第9行<0時,填0, “本期金額”列不填。

9、第11行“上壹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填報上壹納稅年度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本行不包括納稅人的境外所得。

10、第12行“本月(季)應納所得稅所得額”:填報納稅人依據上壹納稅年度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的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按季預繳企業:第12行=第11行×1/4

按月預繳企業:第12行=第11行×1/12

11、第13行“稅率(25%)”: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的25%稅率計算應納所得稅額。

12、第14行“本月(季)應納所得稅額”:填報計算的本月(季)應納所得稅額。第14行=第12行×第13行

13、第16行“本月(季)確定預繳的所得稅額”:填報依據稅務機關認定的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出的本月(季)應繳納所得稅額。

14、第18行“總機構應分攤的所得稅額”:填報匯總納稅總機構以本表第壹部分(第1-16行)本季預繳所得稅額為基數,按總機構應分攤的預繳比例計算出的本期預繳所得稅額。

(1)據實預繳的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

第9行×總機構應分攤的預繳比例25%

(2)按上壹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額預繳的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

第14行×總機構應分攤的預繳比例25%

(3)經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預繳的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

第16行×總機構應分攤的預繳比例25%

15、第19行“中央財政集中分配稅款的所得稅額”:填報匯總納稅總機構以本表第壹部分(第1-16行)本季預繳所得稅額為基數,按中央財政集中分配稅款的預繳比例計算出的本期預繳所得稅額。

(1)據實預繳的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

第9行×中央財政集中分配稅款的預繳比例25%

(2)按上壹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額預繳的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

第14行×中央財政集中分配稅款的預繳比例25%

(3)經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預繳的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

第16行×中央財政集中分配稅款的預繳比例25%

16、第20行“分支機構分攤的所得稅額”:填報匯總納稅總機構以本表第壹部分(第1-16行)本季預繳所得稅額為基數,按分支機構分攤的預繳比例計算出的本期預繳所得稅額。

(1)據實預繳的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

第9行×分支機構應分攤的預繳比例50%

(2)按上壹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額預繳的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

第14行×分支機構應分攤的預繳比例50%

(3)經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預繳的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

第16行×分支機構應分攤的預繳比例50%

(分支機構本行填報總機構申報的第20行“分支機構分攤的所得數額”)

上述第18至20行,匯總納稅總、分機構稅率壹致的,按《通知》填報;匯總納稅總、分機構稅率不壹致的,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28號)及相關補充文件的規定計算填報。即第9行或14行或16行與第18—20行關系不成立,且《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分配表》中分支機構分攤的所得稅額×分配比例=分配稅額計算關系不成立。

17、第21行“分配比例”:填報匯總納稅分支機構依據《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分配表》中確定的分配比例。

18、第22行“分配的所得稅額”:填報匯總納稅分支機構依據當期總機構申報表中第20行“分支機構分攤的所得稅額”×本表第21行“分配比例”的數額。

中華人民***和國

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

稅款所屬期間: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納稅人識別號:

納稅人名稱: 金額單位:人民幣元(列至角元)

行次 項目 本期金額 累計金額

1 壹、據實預繳

2 營業收入

3 營業成本

4 實際利潤額

5 稅率(25%)

6 應納所得稅額(4行×5行)

7 減免所得稅額

8 實際已繳所得稅額 ———

9 應補(退)的所得稅額(6行-7行-8行) ———

10 二、按照上壹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平均額預繳

11 上壹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稅 ———

12 本月(季)應納稅所得額(11行÷12或11行÷4)

13 稅率(25%) ——— ———

14 本月(季)應納所得稅額(12行×13行)

15 三、按照稅務機關確定的其他方法預繳

16 本月(季)確定預繳的所得稅額

17 總分機構納稅人

18 總機構 總機構應分攤的所得稅額(9行或14行或16行×25%)

19 中央財政集中分配的所得稅額(9行或14行或16行×25%)

20 分支機構分攤的所得稅額(9行或14行或16行×50%)

21 分支機構 分配比例

22 分配的所得稅額(20行×21行)

謹聲明:此納稅申報表是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和國家有關稅收規定填報的,是真實的、可靠的、完整的。

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 月 日

納稅人公章: 代理申報中介機構公章: 主管稅務機關受理專用章:

經辦人:

會計主管: 經辦人執業證件號碼: 受理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代理申報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國家稅務總局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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