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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後發現偷稅漏稅怎麽辦?

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的規定,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後,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負有清償責任,但債權人在五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清償請求的,該責任消滅。稅收也是債權債務關系。國家是債權人,納稅人是債務人,稅務機關代表國家行使債權。根據上述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在註銷後五年內發現偷稅漏稅並進行處理的,仍由原投資人承擔償還責任。所以追繳稅款是沒有問題的。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精神,罰金不屬於債權,在個人獨資企業主體不復存在的情況下是否可以處罰?這要回歸到個人獨資企業民事主體的身份上。在第壹期分享中,我向大家介紹了民事主體分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個人獨資企業既不是自然人,也不是法人,而是非法人組織。法人是合法發明的“人”。法人註銷相當於自然人死亡。雖然債務可以由法定繼承人繼承,但處分是個人的,不能由他人代替。死亡的自然人和被註銷的法人將不再受到懲罰。但個人獨資企業比較特殊,其非法人主體和出資人被硬性捆綁在壹起,混淆不清,非法人主體的行為就是出資人的行為。根據相關規範性文件,自然人與其個人獨資企業之間的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視為同壹主體內的倒置,免征契稅、營業稅和土地增值稅。對個人獨資企業進行行政處罰時,裁量基準也是以自然人為基準。因此,由於這種約束關系,即使個人獨資企業被註銷,相應的責任並沒有消失,而是轉移給了出資人。這壹觀點也反映在司法實踐中。在前段時間出版的壹本由迅雷、、鄒勝合編的《輸稅局典型案例深度剖析》中,收錄了四川宜賓長寧縣的壹個案例。原告王子銀經營壹家石材廠。註銷後,稅務局發現偷稅漏稅,再追繳稅款並處罰。這個案例很有意思。王子銀作為兩個案件起訴。當他起訴稅務處理決定,也就是追繳稅款的決定時,稅務局最終勝訴。起訴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也就是罰款決定書的時候,稅務局最後敗訴了。但敗訴的原因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但並沒有否定稅務局處理處罰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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