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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經濟特區工傷保險實施辦法(2012修訂)

第壹條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和《海南經濟特區工傷保險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經濟特區所有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若幹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體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但能夠提供本經濟特區以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有效參保證明的用人單位除外。?

外國組織在經濟特區設立的代表機構和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代表機構應當為其聘用的中國雇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第三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辦理工傷保險登記,核定工傷保險費和工傷保險待遇數額,管理參保人員工傷保險關系,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等工傷保險事務。?

地方稅務機關(以下簡稱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按照國家和本經濟特區的有關規定征收工傷保險費,並每年公布工傷保險費征繳情況。?第四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有權查閱用人單位的職工名冊、工資單、財務會計賬簿以及工傷保險所需的其他資料,調查檢查繳費單位及其職工的保險繳費情況,依法處罰繳費單位的違法行為。?第五條用人單位參保職工名單應當在單位內公示,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的單位總繳費基數和個人繳費基數應當分別由法定代表人和職工本人簽字。?第六條工傷保險登記和支付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壹)下列單位在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工傷保險登記並核定繳費金額後,在海口市社會保險征繳機構繳納工傷保險費:

1.中央機關、省級直屬機關、駐海口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在省級以上民政部門登記註冊的組織,在省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企業,招收無軍隊職工的軍隊所屬單位;?

2.自願申請在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參加工傷保險,經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批準的鐵路、遠洋運輸等跨地區、生產流動企業。?

(二)洋浦經濟開發區用人單位辦理工傷保險登記並核定繳費金額後,在洋浦經濟開發區社會保險征繳機構繳納工傷保險費。?

(三)其他用人單位在市、縣、自治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登記,核定繳費金額後,在當地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繳納工傷保險費。?第七條用人單位應當按月繳納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實行差別基準費率和浮動費率制度。?

用人單位自本辦法發布實施後的次月起,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差別基準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從本辦法實施1年後的次月起,按規定的浮動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第八條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三類工傷保險風險行業實行不同的工傷保險基準費率。用人單位列為第壹類工傷保險風險行業的,基準費率為工資總額的0.5%;如果被列為第二類工傷保險風險行業,基準費率為65438+工資總額的0%;被列為第三類工傷保險風險行業的,基準費率為65438+工資總額的0.5%。?

國家對前款規定的基準費率進行調整的,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適用第壹類工傷保險風險行業的工傷保險基準費率。?

企業由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其業務範圍和實際情況,確定行業風險類別。企業跨行業經營的,以工傷保險風險最高的行業確定行業風險類別。?第九條用人單位屬於工傷保險壹類風險行業的,按照該行業基準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不實行費率浮動。?

用人單位屬於第二類、第三類工傷保險風險行業的,根據工傷保險基金使用情況、工傷發生率、職業病危害程度等因素實行浮動費率。?

費率浮動的具體辦法由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社會保險機構負責確定適用於雇主的浮動費率水平。?第十條地方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服務機構的資格認定。?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選擇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確認的醫療機構,簽訂工傷保險醫療服務協議,明確權利義務,實行動態管理,並向社會公布。?第十壹條勞動能力鑒定收費標準,由省物價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制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列支的勞動能力鑒定費,按規定標準支付。?第十二條年度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費用在工傷保險基金年度收入的15%以內,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年度支出計劃,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審核確定後,納入工傷保險基金預算。工傷預防費用和工傷職業康復費用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省財政、衛生行政、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各有關部門要充分利用現有資源,結合當地殘疾人康復事業的發展,開展工傷職業康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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