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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條例實施細則(2009年)

第壹條根據《海南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細則。?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城鎮用人單位及其職工,不分繳費形式和報酬,均應當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按照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能提供統籌地區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有效證明材料的除外。?

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以個人身份辦理參保手續。?第三條本條例所稱退休人員,是指在本省退休(退職)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退休費)的人員。?第四條外國組織和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組織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設立的代表機構及其中方職工,應當按照本條例參加基本醫療保險。?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被用人單位聘用的臺灣省、香港、澳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應當按照本條例參加基本醫療保險。?

本省行政區域內城鎮用人單位招用的外籍人員,不參加《條例》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五條保險登記和支付登記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壹)下列單位應當在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登記,然後在海口市地方稅務機關辦理繳費登記:

1.中央機關、省直機關、駐海口事業單位、在省級以上民政部門登記註冊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在省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企業,聘用駐邛崍部隊下屬單位無軍籍人員;?

2.鐵路、遠洋運輸等生產流動性較大的跨地區企業,自願在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並經省級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

(二)洋浦經濟開發區用人單位在洋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醫療保險登記後,應向洋浦經濟開發區地方稅務機關辦理繳費登記。其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納入洋浦戶省級財政專戶管理。?

(三)其他用人單位在市、縣、自治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醫療保險登記,在當地稅務機關辦理繳費登記。?

(四)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到就業地的市、縣、自治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醫療保險登記,然後到當地稅務機關辦理繳費登記。?第六條被保險人按下列規定視為繳費年限:

(壹)2006年7月1日前按照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或者工作年限,視為繳費年限。?

(二)跨地區流動人員按管理權限到本省縣級以上組織、人事勞動行政部門或其授權的其他部門辦理正式轉移手續,按規定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前達到國家規定的工齡或工作年限的,視同繳費年限。?

(三)退役士兵按照國家規定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其在部隊服役年限視同繳費年限。?第七條被判處有期徒刑、勞動教養或者被開除、勞動教養,或者重新就業期間,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不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被判處有期徒刑、勞動教養或者被開除前的實際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予以認定。?第八條參加兩項及以上基本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待遇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回。?第九條用人單位及其職工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按規定比例轉入個人賬戶後,剩余部分轉入統籌基金。?

職工在用人單位拖欠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統籌基金不予支付。?第十條在省本級參保的用人單位,其單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費率為本單位職工月工資總額的7%,由2010+1。2009年6月65438+10月1至2009年2月31,仍按本單位職工月工資總額的6%繳納。?

省級由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率標準,由省社保行政部門會同省財政廳根據海口地區職工年平均工資變化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支情況,在《條例》規定的幅度內提出調整方案,報省政府批準後實施。?

本省其他統籌地區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率標準,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統籌地區職工年平均工資變化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支情況,在條例規定的範圍內提出調整方案,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批準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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