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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規定

第壹條為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權益,發展老齡事業,弘揚中華民族尊老、助老的美德,建設和諧海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老年人是指60周歲以上的公民。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的領導、組織和協調,將老齡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老齡人口規模,逐步增加對老齡事業的投入,使老齡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養老機構建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聯系協調有關部門和組織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並提供服務,檢查督促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律法規的實施。

民政、勞動保障、財政、發展和改革、規劃、建設、土地、教育、文化、衛生、司法、交通、旅遊等行政部門和工會、* *共青團、婦聯等社會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確定專門負責維護老年人權益和為老年人服務的人員。

居(村)民委員會應當逐步建立和完善社區老年人管理和社區老年人服務體系,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開展有益於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動。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依法做好本單位的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指定專人負責,並提供經費保障。第五條報紙、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和新聞出版單位應當積極開展敬老、養老、助老宣傳,根據實際情況,開辦適合老年人的節目或者欄目,出版有關老年人生活的書刊。

青年組織、家庭、學校、幼兒園應當開展尊重、贍養、扶助老年人的道德教育和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法制教育。

倡導為老年人誌願服務,鼓勵和支持社會誌願者為老年人服務。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將老年服務設施建設納入城鄉建設規劃,加大投入,建設福利院、養老院、老年公寓、老年醫療康復機構、老年文化教育體育場所等設施。

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或者個人興辦前款所列養老服務設施,工商、土地、規劃、建設、公安、稅務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的規定給予優惠。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有條件的居(村)民委員會應當設立老年活動場所,逐步建立以老年福利、生活照料、醫療保健、體育健身、文化教育和法律服務為主要內容的社區老年服務體系。第七條新建或者改建城市住宅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城市住宅規劃設計規範和老年人建築設計規範的規定,建設適合老年人生活和活動的配套設施;已建成的居住區,沒有供老年人居住和活動的配套設施的,應當利用閑置設施逐步建設或者改建。

城市道路、車站、碼頭、機場等公共場所應當按照相關規範進行無障礙改造,為老年人出行創造無障礙環境。第八條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不得改變或者拆除老年人福利設施;經批準改變用途或者拆除的,應當補建,補建的規模和標準不得低於原規模和標準。

老年人服務設施和活動場所的水、電、氣等費用按居民生活水平收取。第九條鼓勵對老年人福利事業的捐贈。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和個人向福利性、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捐贈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待遇。

各級人民政府對發展老齡事業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等公益性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養老機構給予支持和優惠。第十條老年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孫子女,都有贍養老年人的義務。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改變老年人的婚姻關系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

贍養人的配偶應當支持、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贍養人及其配偶和其他家庭成員不得虐待、遺棄老年人。第十壹條贍養人應當在經濟上贍養老年人,並保證老年人的生活水平不低於其家庭成員的生活水平。對無經濟收入或低收入的獨居老人,贍養人應當按月支付贍養費。贍養人應當及時提供贍養人提供的醫療費用,供老年人就醫。

贍養人要在日常生活中照顧老人。如果自己不能照顧老人,可以根據老人意願請人照顧或者委托養老機構照顧,並及時支付所需費用。

贍養人要在精神上安慰老年人,尊重他們的宗教信仰和生活方式,關心他們的心理健康,盡力滿足他們的精神文化需求。對於獨居老人,贍養人及其家屬要經常看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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