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由於專用發票作廢條件相對嚴格,壹些納稅人往往發現發票有誤,已經抄了稅。對於此類不能作廢,需要重新開具發票的發票,賣方應先開具紅字發票沖抵原發票,再重新開具正確的專用發票。
法律依據:國稅發[2006]156號第十四條規定,壹般納稅人取得專用發票,銷售退回,開票有誤等。,但不符合作廢條件,或銷售部分退貨並發生銷售折扣的,買方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寫《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主管稅務機關開具《關於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的條件是,申請表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應經稅務機關認證,認證結果為“認證相符”或“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或“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下列七項免征增值稅:1。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2.避孕藥物和裝置;3.舊書;4 .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5.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免費提供的進口物資和設備;6.殘疾人組織直接進口殘疾人專用物品;7.出售給自己使用的貨物。除前款規定外,增值稅的免稅、減稅項目由國務院規定。任何地區和部門不得規定免稅、減稅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