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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煙草專賣行政處罰規定

第壹條為了加強煙草專賣管理,維護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對在本省非法從事煙草專賣品生產、運輸、銷售活動的行政處罰。第三條海南省煙草專賣局是本省煙草專賣的行政主管部門,市、縣、自治縣煙草專賣局主管本轄區的煙草專賣工作。第四條煙草專賣行政檢查人員依法檢查時,必須佩戴印有“國家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字樣的徽章,並出示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國家煙草專賣行政檢查證;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時,必須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並使用省財稅部門統壹印制的標有(瓊燕)字樣的罰沒票據。第五條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或者個人走私卷煙或者非法收購、運輸、郵寄、銷售、窩藏走私卷煙的,依法從重處罰。第六條跨省運輸散裝煙草制品,必須持有省級以上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運輸許可證;省內運輸進口卷煙必須持有省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運輸許可證;省內批量運輸國產卷煙憑省級煙草公司發票隨貨過關,本省生產的卷煙憑縣級以上煙草公司發票隨貨過關。違反上述規定的,對托運人或托運人處以非法運輸煙草專賣品總值50%的罰款。第七條承運人明知是運輸單位或者個人而運輸無準運證或者無縣級以上煙草公司供貨發票的煙草專賣品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運輸煙草專賣品總值20%的罰款。第八條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生產煙草專賣品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壹)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生產煙草制品的,責令關閉,沒收非法生產的設備、原輔材料和違法所得,並處所生產的煙草制品總值兩倍的罰款;

(二)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生產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或者煙草專用機械的,責令停止生產上述產品,沒收違法生產的設備、原輔材料和違法所得,並處所生產的煙草專賣品總值兩倍的罰款。

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為生產煙草專賣品提供生產場所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壹倍的罰款。第九條銷售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生產的有包裝煙草制品的,沒收違法煙草制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煙草制品銷售總額50%的罰款。第十條無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從事煙草制品批發業務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責令關閉或者停止煙草制品批發業務,沒收違法所得,並處批發總額50%的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視為無證批發,按前款規定處罰:

(壹)無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壹次銷售49支以上或者貨值1000元以上的單位或者個人;

(二)無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向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商品的。第十壹條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制品業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以無證經營煙草制品總值50%的罰款;被處罰兩次以上(含兩次)拒不改正的,依法沒收其煙草制品。第十二條生產、批發煙草專賣品的企業(包括受委托的批發企業)向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供貨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銷售額50%的罰款。第十三條經營合法進口卷煙(即印有“中國煙草總公司專營”字樣的外國卷煙)的單位,必須向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特種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對擅自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沒收其商品,並處以貨值金額兩倍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取消其業務資格。第十四條在海關監管區域內從事煙草專賣品進出口業務、外國煙草制品寄售業務和外國煙草制品免稅購銷業務的企業,必須向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特種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違者責令停止經營上述業務,沒收其非法所得,並處以非法經營總值50%的罰款。第十五條在海關監管區域內從事免稅外國煙草制品購銷業務的企業,必須向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年度購銷存計劃和月度報告,經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後,方可從境外購買卷煙。

從事煙草制品對外寄售業務的企業必須向省級煙草公司進貨,並向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提交進貨、銷售和庫存報告。

違反上述規定的,吊銷其特種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第十六條未經查處非法進口卷煙的,必須持有國家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授權的“罰沒走私卷煙定點企業”許可證。

執法部門未檢出的非法進口卷煙,按照省政府有關規定,通過省政府指定的拍賣市場,拍賣給持有“處理沒收走私卷煙指定企業”(批發)許可證的單位。定點(批發)企業只能批發給持有“處理沒收走私卷煙定點企業”(零售)許可證的單位。違反規定的,沒收其貨物,並處以貨值金額3倍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其經營資格。對市場上發現的零散非法進口卷煙,可交由當地煙草專賣部門指定的定點銷售企業代銷。

非法進口卷煙在拍賣、批發和代銷前,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必須在盒包裝和條包裝上加貼“沒收走私卷煙”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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