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產業企業減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對中機構設在自貿港的企業,僅將該企業設在自貿港的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納入判斷是否符合規定條件範圍。三大產業行政境外直接投資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新購置的資產壹次性扣除或家屬折舊和攤銷。對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其個人所得稅實際稅負超過15%的部分,予以免征。
執行日期:
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享受優惠主體
1.註冊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的企業(法人機構) ;
2.設立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的二級分支機構(非法人機構) ;
3.設立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的非居民企業機構、場所。
(四)享受減免要素
註冊地、實質性運營、鼓勵類產業企業
1.註冊地:海南自由貿易港。
2.實質性運營:是指企業的實際管理機構設在海南自由貿易港,並對企業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財產等實施實質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對不符合實質性運營的企業,不得享受優惠。
3.鼓勵類產業企業:是指以海南自由貿易港鼓勵類產業目錄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其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60%以上的企業。
海南自由貿易港鼓勵類產業目錄包括《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2019年版)》和海南自由貿易港新增鼓勵類產業目錄。
法律依據: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海南自由貿易港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20] 31號)
《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關於海南自由貿易港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2020年第4號)
按照相關上述文件進行企業所得稅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