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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直貸(中國銀行海外分行)如何代扣代繳所得稅?

境外代理支付業務是否應該由銀行代扣代繳,代扣代繳哪些稅?可以按“同業拆借”免征營業稅嗎?

境外代付是指在銀行出具信托收據並根據進口商資信狀況承擔融資成本的前提下,由境內銀行提供的指示其境外代理人代進口商支付信用證、進口托收、T/T付款等結算方式下的進口貨款的短期融資方式。例:某企業在海外采購原材料,向銀行申請付款。其銀行委托其海外代理人支付該材料的費用。

壹、營業稅:

根據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業若幹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0]191號),暫不征收營業稅的金融機構之間的業務,是指金融機構之間相互占用和拆借資金的業務,不包括相互提供的服務(如代結算、代發行金融債券等。).對金融機構相互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征收營業稅。

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壹步明確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及提交稅務證明的有關問題》

產權通知(惠發[2009]52號)

二、外匯指定銀行辦理下列項目的外匯資金支付,應於每月終了後7個工作日內完成。

向外匯指定銀行所在地主管國稅、地稅機關報告對外支付情況。

外匯指定銀行的其他自籌資金,如境外貸款、境外同業拆借、境外代理支付及其他債務。

etc下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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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同業拆借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7]第3號),對金融機構申請進入同業拆借市場設定了明確的條件。

根據上述規定,境外代理支付業務應代扣代繳相應利息的營業稅。

國家稅務總局也明確了這項業務。

銀行支付給境外支付行的利息是否需要代扣代繳營業稅?

上映日期:2065 438+9月26日00

問題內容:

銀行辦理境外支付業務時,支付給境外支付銀行(境外銀行或境內銀行境外分行)的利息是否需要代扣代繳營業稅?境外代付是指在銀行出具信托收據並根據進口商資信狀況承擔融資成本的前提下,由境內銀行提供的指示其境外代理人代進口商支付信用證、進口托收、T/T付款等結算方式下的進口貨款的短期融資方式。

回復:

妳好:

我們已收到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稅務咨詢問題,現就您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壹款規定:“條例第壹條所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壹)條例規定的提供或者接受勞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

由於進口商在中國並承擔融資費用,金融保險服務在中國屬於應稅服務。由於境外代理行收取利息,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壹條“營業稅扣繳義務人(壹)境外的中國人、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在境內沒有營業機構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中國沒有代理人的,以受讓方或者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

因此,銀行在支付利息時,應代扣代繳相應的營業稅。

以上回復僅供參考。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當地稅務機關咨詢具體程序。

歡迎大家再次提問。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2010/09/26

二、企業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銀行境外分支機構從境內取得利息收入稅務處理問題的函》國稅函[2001]第189號。

中國銀行:

妳行《關於我行境外分行內地貸款利息收入免征代扣所得稅的再緊急請示》(中銀財[2006 54 38+0]654 38+09號)收悉。現就妳信中提出的問題答復如下:

壹、關於貴公司境外分支機構從中國取得的利息收入的納稅問題。

妳的海外分支機構雖然是海外分支機構,在當地沒有居民身份,但也是根據分支機構所在國法律設立的企業,受所在國法律保護。向境內企業提供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應視為外國企業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九條的規定,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二,關於雙重征稅的問題

根據我國稅法和我國與其他國家簽訂的稅收協定的有關規定,妳境外分支機構向境內企業提供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應屬於來自我國的所得,我國享有稅收優先權。對於分支機構取得的已在中國境內優先征稅的所得,分支機構所在地國家稅法通常規定,采用免稅方式或者將征稅額作為費用扣除,可以消除或者部分消除重復征稅問題。

三、扣繳義務人的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壹條規定,營業稅的扣繳義務人: (壹)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和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在境內沒有營業機構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中國沒有代理人的,以受讓方或者買方為扣繳義務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取得的所得,以及在中國境外產生但與所設立的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沒有機構、場所,或者雖有機構、場所,但其所得與其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取得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從源頭扣繳,付款人為扣繳義務人。稅款由扣繳義務人在每次支付或到期時從已支付或到期的稅款中扣繳。非居民企業取得所得稅法規定的所得稅時,適用稅率為20%,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稅函[2001]第189號《關於中國銀行境外分支機構從境內取得利息收入稅務處理問題的函》。

三、關於“稅收”條款。

根據我國稅法規定,外國企業來源於我國的所得,由受益人納稅,由境內支付人代扣代繳。在外國企業與國內企業簽訂的合同中,無論條款如何表述,上述稅法規定的義務都不能改變。至於合同條款中約定國內企業在經濟上應承擔外國企業的稅收,這是合同雙方的商業約定,稅務機關不會幹涉。但合同中約定由境內企業承擔境外企業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將上述免稅收入折算為含稅收入後計算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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