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本條例所稱鹵蟲資源包括成體、幼體和卵。第四條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鹵蟲資源的保護和管理。
國家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州鹵蟲資源實施統壹監督管理。各縣、市、委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鹵蟲資源的保護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壹)監督檢查鹵蟲捕撈所依據的有關漁業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執行情況,查處違法行為;
(二)負責鹵蟲資源保護,協助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水汙染事故;
(三)辦理捕撈許可證,協調鹵蟲卵捕撈事宜;
(四)維護鹵蟲卵捕撈秩序,調解鹵蟲卵捕撈糾紛,保護鹵蟲卵漁民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五)推廣鹵蟲資源保護的科學技術,加強科學研究,提高鹵蟲資源的產值;
(六)在禁漁期實施巡湖檢查;
(七)承辦鹵蟲資源保護和管理的其他事項。
市場監管、稅務、公安、生態環境等部門應積極配合,做好鹵蟲資源管理和保護工作。第五條鹵蟲資源應當限期捕撈。每年8月1至10月31為收獲期,其余時間為閉湖禁漁。捕撈量由國家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年度報告審定,張榜公布,接受公眾監督。第六條在鹵蟲資源主要生長繁殖的下列區域,應當建立鹵蟲種質保護區,實行重點保護:
(壹)尕海及其水域;
(2)小柴旦湖及其水系;
(3)大柴旦湖及水系;
(4)老茫崖湖及茫崖水系;
(5)托蘇湖及水系;
(6)烏蘭都蘭湖及水系;
(7)格爾木二道溝及水域;
(八)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水域和水系。
有管轄權的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對特定湖泊采取封湖禁漁措施。第七條在鹵蟲種質保護區內,禁止下列活動:
(壹)未經批準從事捕撈活動的;
(二)在禁漁期進行捕撈活動;
(三)破壞鹵蟲種質資源繁殖活動進行捕撈的;
(四)排放和傾倒固體廢物和有害有毒廢水。第八條州、縣(市、管委會)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護和改善鹵蟲資源水域和岸線的生態環境,防治汙染。
鹵蟲資源水域生態環境的監督管理和汙染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九條鹵蟲卵捕撈實行許可證制度。無證人員不得從事捕撈活動。
鹵蟲卵捕撈許可證由縣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發放。符合領取許可證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接到申請後5個工作日內發放,發放的捕撈許可證應當與上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捕撈限額指標相壹致。發證機關應當簡化程序,公開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捕撈許可證不得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不得塗改、偽造和變造。第十條鹵蟲卵必須按照捕撈許可證規定的種類、場所、時限、網具和捕撈限額捕撈。使用船舶、排筏等工具進行作業的,應當經縣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第十壹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將外地鹵蟲卵帶入自治州保護區進行交易,以免影響當地鹵蟲卵種質。
在收獲期間,應限制進入湖區的車輛數量。第十二條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執行公務時,必須出示執法證件。有權對鹵蟲卵捕撈活動和捕撈許可證、網具規格、捕撈方法以及漁船安全進行監督檢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和阻撓檢查。第十三條對鹵蟲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管理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縣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壹)在禁漁期偷捕的,沒收漁具和違法所得,並處以漁獲物現值三倍的罰款;
(二)在捕撈期內無證捕撈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並處以漁獲物現值兩倍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沒收漁具;
(三)塗改、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捕撈許可證的,沒收違法所得,吊銷捕撈許可證,並處1萬元以下罰款;偽造、變造或者買賣捕撈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違反捕撈許可證關於作業類型、場所、時限、網具和捕撈限額的規定進行捕撈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漁獲物現值二倍的罰款。未經批準使用船舶、排筏等設備進行作業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
(五)向鹵蟲賴以生存的水體傾倒垃圾、排放汙水等有害物質,造成保護區水域鹵蟲種質生態環境破壞或者汙染事故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及其實施條例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將外地鹵蟲卵帶入保護區進行交易的,沒收鹵蟲卵和違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