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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峽兩岸(廣西玉林)農業合作試驗區條例

第壹條 為了保障和促進海峽兩岸(廣西玉林)農業合作試驗區的建設與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經國家批準設立的海峽兩岸(廣西玉林)農業合作試驗區(以下簡稱農業合作試驗區)。第三條 農業合作試驗區以建立良種引進繁育、農產品生產、加工、銷售,農業科學研究、農業科技信息服務體系和標準化示範基地為目標,建設成為海峽兩岸農業技術交流與產業、項目合作的平臺。第四條 農業合作試驗區按照優勢互補、互利***贏、全面合作、***同發展的原則,實行統壹領導、統壹規劃、分級管理。第五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業合作試驗區納入自治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在財政上安排適當資金扶持農業合作試驗區的建設和發展。第六條 農業合作試驗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是玉林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代表玉林市人民政府行使有關農業合作試驗區建設的管理權。管委會履行下列職責:

(壹)組織擬定農業合作試驗區發展規劃,報玉林市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

(二)審核農業合作試驗區園區發展計劃和產業布局;

(三)審核農業合作項目,協調跨行政區和跨園區農業合作項目的實施;

(四)籌集、管理和安排使用農業合作試驗區發展資金;

(五)協調、指導玉林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各縣(市、區)涉及農業合作試驗區的工作;

(六)研究提出加快農業合作試驗區發展的政策措施;

(七)玉林市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第七條 自治區商務、農業、林業、水產畜牧獸醫、國土資源、發展和改革、財政、水利、交通運輸、科技、稅務、招商、海關、檢驗檢疫等部門應當履行各自職責,落實有關優惠扶持政策,協同玉林市人民政府做好基礎設施、公***設施建設,完善服務和保障功能,支持和幫助農業合作試驗區建設。第八條 玉林市人民政府設立的農業合作園區,由管委會管理。其他農業合作園區,由園區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理,並接受管委會的指導、協調。第九條 鼓勵臺灣同胞利用資金、技術、管理經驗、優良品種等到農業合作試驗區從事農業合作。合作方式可以是合資經營、合作經營或者獨資經營。第十條 臺灣同胞從事種植業、養殖業、農產品及農副產品加工業、自產農產品零售業(不包括特許經營)、農產品和農業技術引進、農業科技交流和推廣等生產經營活動,依法申請設立個體工商戶的,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直接予以登記,不需辦理外資審批手續。第十壹條 農業合作領域包括:

(壹)農業生產(包括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

(二)農產品(包括農牧產品、林產品、水產品)加工、儲運、質量安全和市場營銷;

(三)農業科研、技術、信息交流和農業人才培訓、人力資源開發;

(四)優良品種引進、繁育、試驗、示範、推廣;

(五)農業先進技術、生產資料的研發和推廣;

(六)農業機械的研發、生產和推廣;

(七)休閑農業、生態農業;

(八)農村人居環境建設;

(九)農業行業組織之間的交流;

(十)適合農業合作試驗區的其他項目。第十二條 鼓勵在下列領域進行重點合作:

(壹)亞熱帶特色農產品引進、繁育、生產、加工、儲運和市場營銷;

(二)亞熱帶農業技術研究、培訓、交流;

(三)農業標準化示範基地建設;

(四)農業技術人員交流、農業技術引進和高新農產品培育。第十三條 鼓勵臺灣同胞到農業合作試驗區投資建設臺灣農民創業園。

鼓勵臺灣同胞到農業合作試驗區開展農業知識產權合作與交流、創辦科技型農業企業,建設各類農業科技園和科技示範園。臺灣同胞在農業合作試驗區內所取得的農業科技新成果,經有關部門認定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給予獎勵。第十四條 農業合作試驗區內的農業合作企業可以參與各級產業化龍頭企業評選,被評為龍頭企業的,享受相關扶持政策。

農業合作試驗區內的農業合作企業生產的農產品被評為名牌產品的,在項目立項和資金扶持等方面予以優先;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優質農產品,可以申請使用綠色食品和有機農產品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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