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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局和海事局,魚政局,水務局有什麽區別

海洋局和海事局,魚政局,水務局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幾點:

1、意思不同:

漁政局是負責對相關部門涉及有關漁政管理、漁港監督、漁船檢驗、漁業生態環境保護、漁業水域汙染防治、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增殖的協調工作。

海事局如中華人民***和國海事局,是指1998年在原中華人民***和國港務監督局、中華人民***和國船舶檢驗局的基礎上合並組建而成的交通部直屬機構。

水務局如北京市水務局是負責該市水行政管理工作的市政府組成部門。加強統籌該市城鄉水資源的節約、保護和合理配置,促進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加強應急水源地管理、再生水利用、汙水處理和水資源循環利用等工作,保障供水安全。

海洋局如國家海洋局是國家海洋規劃、立法、管理的政府行政管理機構。屬國土資源部的國家局。

2、職責不同:

漁政局的職責是負責有關漁政管理、漁港監督、漁船檢驗、漁業生態環境保護、漁業水域汙染防治、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增殖的協調的工作。

海事局主要職能是根據法律法規的授權,負責行使國家水上安全監督和防止船舶汙染、船舶及海上設施檢驗、航海保障管理和行政執法,並履行交通部安全生產等管理職能。

水務局負責保障本市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貫徹落實國家關於水務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戰略規劃。起草本市相關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擬訂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

海洋局負責起草內海、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大陸架及其他海域涉及海域使用、海洋生態環境保護、海洋科學調查、海島保護等法律法規、規章草案,

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海洋發展戰略以及海洋事業發展、海洋主體功能區、海洋生態環境保護、海洋經濟發展、海島保護及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等規劃,推動完善海洋事務統籌規劃和綜合協調機制。

擴展資料:

具體職責:

海洋局:

(壹)負責起草內海、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大陸架及其他海域涉及海域使用、海洋生態環境保護、海洋科學調查、海島保護等法律法規、規章草案,

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海洋發展戰略以及海洋事業發展、海洋主體功能區、海洋生態環境保護、海洋經濟發展、海島保護及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等規劃,推動完善海洋事務統籌規劃和綜合協調機制。

(二)負責組織擬訂海洋維權執法的制度和措施,制定執法規範和流程。在我國管轄海域實施維權執法活動。管護海上邊界,防範打擊海上走私、偷渡、販毒等違法犯罪活動,維護國家海上安全和治安秩序,負責海上重要目標的安全警衛,處置海上突發事件。

負責機動漁船底拖網禁漁區線外側和特定漁業資源漁場的漁業執法檢查並組織調查處理漁業生產糾紛。負責海域使用、海島保護及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海洋生態環境保護、海洋礦產資源勘探開發、海底電纜管道鋪設、海洋調查測量以及涉外海洋科學研究活動等的執法檢查。

指導協調地方海上執法工作。參與海上應急救援,依法組織或參與調查處理海上漁業生產安全事故,按規定權限調查處理海洋環境汙染事故等。

(三)負責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海洋功能區劃,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海域使用管理制度,組織開展海岸線和沿海省際間海域界線勘定工作,組織起草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人工島嶼、設施和結構的建造、使用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

(四)負責組織擬訂海島保護及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按規定負責我國陸地海岸帶以外海域、無居民海島、海底地形地名管理工作,制定領海基點等特殊用途海島保護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

(五)負責組織開展海洋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按國家統壹要求,組織擬訂海洋生態環境保護標準、規範和汙染物排海總量控制制度並監督實施,制定海洋環境監測監視和評價規範並組織實施,發布海洋環境信息,承擔海洋生態損害國家索賠工作,組織開展海洋領域應對氣候變化相關工作。

(六)負責擬訂海洋觀測預報和海洋災害警報制度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並實施海洋觀測網規劃,發布海洋預報、海洋災害警報和公報,建設海洋環境安全保障體系,參與重大海洋災害應急處置。

(七)負責組織擬訂並實施海洋科技發展規劃,擬訂海洋技術標準、計量和規範,組織實施海洋調查,建立推動海洋科技創新的機制。

水務局:

(壹)負責保障本市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貫徹落實國家關於水務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戰略規劃。起草本市相關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擬訂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

組織編制水務發展規劃和水資源規劃、河湖流域規劃、南水北調規劃、防洪規劃,參與編制供水規劃、排水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開展本市水資源保護工作。組織編制並實施水資源保護規劃。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有關工作,組織開展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以及地下水超采區綜合治理。

(三)負責本市水文工作。負責水文水資源監測、水文站網建設和管理。對地表水和地下水實施監測,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情報預報和水資源公報。按規定組織開展水資源調查評價和水資源承載能力監測預警工作。

(四)負責本市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和保障。負責水資源的統壹配置調度和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水資源中長期規劃和年度供求計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負責重要流域、

區域以及重大調水工程的水資源調度。組織實施取水許可(含礦泉水和地熱水)和水影響評價(含水資源論證和防洪論證、水土保持方案審查等),指導開展水資源有償使用工作,參與水價管理、改革和水生態環境補償的有關工作。

(五)按規定制定本市水務工程建設有關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提出水務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方向、項目安排建議,承擔水務領域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參與水務資金的使用管理。配合有關部門提出有關稅務方面的經濟調節政策、措施。

(六)負責本市供水、排水行業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排水許可制度。擬訂供水、排水行業的技術標準、管理規範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供水、排水行業特許經營。指導農民安全飲水工作。

(七)負責本市節約用水工作。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組織編制節約用水規劃,組織制定有關定額、標準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用水總量控制、計劃用水等管理制度,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八)組織開展本市海綿城市建設工作。組織編制並實施推進海綿城市建設工作的規劃、計劃、政策,組織制定完善海綿城市建設相關技術標準、規程規範,會同有關部門統籌推進海綿城市建設工作。

(九)指導監督本市水務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組織實施南水北調北京段幹線及市內配套工程運行和後續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組織協調水利工程征地拆遷工作。負責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建設的監督。組織開展水利工程建設安全、質量監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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